-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579217291/2026-00001
- 发布日期
- 2026-10-19
- 主题分类
- 市农业农村局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一、什么是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是指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庭院等用地。
二、申请农村宅基地的条件。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
(一)本户无宅基地的;
(二)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居住,现有宅基地无法满足分户居住需求的;
(三)因自然灾害、政府规划、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规划调整,原宅基地被损毁或占用,又无其他宅基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农村宅基地申请办理流程
1.村民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查。依法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审查村民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拟用地面积和拟建住房面积、层数、结构,讨论通过后进行公示;讨论未通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未通过原因。村民申请公示通过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村民申请、会议记录等材料提交乡镇政府审核批准。
3.乡镇政府审批。乡镇政府收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材料后,应当组织相关内设机构开展实地核查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乡镇政府相关内设机构出具审核意见,填写《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划许可)审批表》,提交乡镇政府审批。乡镇政府根据内设机构审核意见进行审批,符合条件审批通过的,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申请村民,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4.建房管理。村民应当在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向乡镇政府提交施工图纸、施工合同、施工人员信息、质量安全承诺书等资料,乡镇政府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并通过现场开工查验的方可开工。
5.竣工验收。村民自建住房完工后,应当向乡镇政府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乡镇政府出具《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6.不动产登记。村民自建住房通过验收后,村民可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以及其他规定的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豫公网安备 410400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