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579217291/2021-00008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 主题分类
- 市农业农村局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根据《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畜牧业条例》中规定,从事畜牧生产的个人或企业必须严格防止畜禽养殖造成环境污染,积极配套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认真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