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428/2026-00001
  • 发布日期
  • 2026-10-15
  • 主题分类
  • 市水利局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非自然干旱,而是工程阻断河道致使原有牲畜取水水源消失,建设单位、水利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是否负有补救、提供替代取水条件的责任?
发布日期:2026-10-15 浏览次数: 次浏览 发布机构:市水利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五条,从事工程建设,对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或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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