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428/2025-00005
- 发布日期
- 2025-04-11
- 主题分类
- 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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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根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出现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改变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因此,如水库灌区管理单位改变取水用途,应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具体建议咨询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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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公网安备 410400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