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428/2025-00004
- 发布日期
- 2025-06-26
- 主题分类
- 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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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因此,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应综合考虑当地水资源情况、水资源管控要求、取水户自身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具体建议咨询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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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公网安备 410400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