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428/2025-00001
- 发布日期
- 2025-11-17
- 主题分类
- 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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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取水指的是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的单位和个人,除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的临时取水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 具体建议咨询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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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公网安备 410400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