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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5452161/2026-00001
  • 发布日期
  • 2026-10-15
  • 主题分类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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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市政工程要求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否有法律依据?
发布日期:2026-10-15 浏览次数: 次浏览 发布机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一条规定,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一百零九条明确,未按规定投保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2025年3月,应急管理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投保安责险。

我省层面,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于2025年11月联合印发《河南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明确房屋市政工程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原则上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投保,实现“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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