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92/2021-00008
- 发布日期
- 2021-08-06
- 主题分类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一、实行矿产资源支持政策。对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指标、矿业权投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优先向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安排。符合协议出让情形的矿业权,逐步探索允许优先以协议方式有偿出让给绿色矿山企业。二、保障绿色矿山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将绿色矿山建设所需项目用地纳入规划统筹安排,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三、加大资金政策力度。地方在用好中央、省级财政资金的同时,科统筹安排地质矿产资源、矿产生态环境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土地复垦等资金,优先支持绿色矿山包括绿色矿山试点单位及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发挥资金聚集作用,推动矿业发展方式转变和矿区环境改善,促进矿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我市将积极与部省对接,探索建立相应奖励制度,对优秀绿色矿山企业进行奖励。四、创新绿色金融扶持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研发符合我市实际的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加大对环境恢复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做好对绿色矿山企业的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建立绿色矿山项目库,加强对绿色信贷方面的支持。将绿色矿山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作为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和其他金融机构服务的重要参考。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上市或挂牌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