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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 2026-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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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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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见习管理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6-10-15 浏览次数: 次浏览 发布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提升就业见习质量,助力更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实现就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河南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豫人社规〔2025〕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出台2025版《河南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主要基于三方面考虑:一是工作实践需要。从实践运行情况看,2019版《暂行办法》实施多年,逐步暴露出工作流程不够清晰、责任主体不够明确等问题,部分见习单位管理不规范、补贴发放效率不高等情况,亟须通过制度修订予以规范完善。二是就业形势需要。从当前就业工作形势看,近年来全省高校毕业生规模持续扩大,2026年将近百万,16—24岁青年就业压力不断加大,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需要更加精准有效的政策支撑,就业见习作为青年就业的重要“缓冲带”,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亟须进一步提升。三是落实政策要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中发〔2024〕18号)要求,拓展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成才渠道,提升青年就业服务效能,强化见习实习,形成衔接校内校外、助力成长成才的服务支撑。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实施意见》要求,推动就业见习政策与全省就业工作总体部署有效衔接、形成合力,有必要对原有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7章33条。由总则、组织管理、见习单位管理、见习人员管理、见习补贴管理、检查评估、附则7个部分组成。

第一章 总则。主要明确文件制定依据,对就业见习、见习岗位、见习人员、见习时限、见习协议概念和要求进行了阐述。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主要明确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见习单位的主要职责。

第三章 见习单位管理。主要明确见习单位的条件、申请认定程序和动态管理。

第四章 见习人员管理。主要明确见习人员的具体条件、见习期间见习人员与见习单位双方的约束情形和留用见习人员要求。

第五章 见习补贴管理。主要明确见习补贴的标准、使用范围、申领程序和有关要求。

第六章 检查评估。主要明确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机制,扩大政策知晓度,提高社会参与度,树立正确舆论导向,营造良好氛围。

第七章 附则。主要明确《办法》的解释权、施行之日以及新旧办法之间的政策衔接关系。

三、主要亮点

本轮政策较以往相比,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的亮点:

(一)见习范围更加广泛。在见习对象上,大学生取消了省内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约束条件,增加了海外高校留学回国人员和港澳台高校毕业生。在见习单位上,由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扩大到各类社会组织,包括在郑省属单位及中央驻豫单位。

(二)概念表述更加准确。对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留用见习人员数量占总见习人员数量比例等容易发生问题的概念进行了准确界定,避免身份模糊、弄虚作假等问题发生。

(三)职能定位更加清晰。对各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新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见习单位的职能进行了明确,确保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四)动态管理更加有效。对见习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取消了认定的见习单位两年有效期,按照见习单位审核认定程序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查评估。评估合格的保留其见习单位资格,不合格的取消见习单位资格,存在见习期未满见习人员的,见习政策执行至见习期满。对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明确了具体指标和约束情形,见习单位达不到指标的,取消其见习单位资格;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有违反情形的,可单方面提前解除见习协议。

(五)经办流程更加简化。就业见习全部业务统一在“河南就业网上办事大厅”上经办,包括见习单位和见习补贴申请认定、各种资料上传;并明确所有提供的材料,前期提供过的、能通过系统核实的不再提供。申请见习补贴可以按批次或按年度进行申请,给见习单位减轻垫付压力。

(六)权益保障更加充分。要求在见习开始前为见习人员购买覆盖见习期限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待见习人员保险生效后组织见习人员上岗见习。鼓励见习单位根据见习岗位管理需要,为见习人员购买保额与我省补充工伤保险中职业伤害保险大致相同的商业保险,提高见习保障水平。明确就业见习时间视同基层工作实践经历。对见习单位,支出的补贴费用不计入社保缴费基数。符合税收法律规定的支出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缴纳所得额时扣除。

(七)资金使用更加安全。增加了监管力量,与财政部门联合发文,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拨付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监督资金管理和使用。补贴支付上进行了约束,明确对实际完成见习时间不足3个月的,不予支付见习补贴;见习时间满3个月但未完成见习协议期限的,离岗当月不予支付见习补贴。

(八)见习质量更加聚焦。在组织见习上,明确了连续12个月未开展见习活动、年度组织见习人数占其见习岗位计划数的比例低于30%的,取消其就业见习单位资格。在人员留用上,鼓励见习单位提前留用见习人员,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在就业服务上,要求见习单位加强对每批见习结束人员的跟踪服务,动态掌握其6个月以上就业情况,及时做好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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