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22-00027
  • 发布日期
  • 2022-11-28
  • 主题分类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什么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发布日期:2022-11-28 浏览次数: 浏览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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