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22-00025
- 发布日期
- 2022-11-28
- 主题分类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于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的情形,需要进一步明确“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等关键要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明确:《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 >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六条明确: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只有同时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才可以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