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22-00005
- 发布日期
- 2022-01-16
- 主题分类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体裁分类
-
- 服务对象
-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有哪些就业性别歧视行为?
发布日期:2022-01-16
浏览次数:
次浏览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有哪些就业性别歧视行为?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有以下就业性别歧视行为:
(一)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
(二)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
(三)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
(四)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五)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
(六)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