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26-00003
- 发布日期
- 2026-07-30
- 主题分类
- 市司法局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对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管辖;其中,对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
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平顶山市司法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河南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
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豫公网安备 410400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