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26-00001
- 发布日期
- 2026-07-30
- 主题分类
- 市司法局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事项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一)公安、国家安全、刑罚执行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与执行刑罚的行为;
(二)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指导行为;
(三)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论证、请示、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四)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督、督促履责等行为;
(五)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行政复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行政复议请求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经释明后申请人仍然坚持申请行政复议;
(二)申请人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
(三)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所涉及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已经被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调解书确认。
申请人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告知申请人不再处理,并记录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豫公网安备 410400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