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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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政府办
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目前,市政府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科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五楼设有平顶山市行政复议窗口,负责受理对市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申请。同时,市政府门户网站“行政复议专栏”对行政复议须知、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样本等内容进行了公示,如有需要可以打开网页详细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