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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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政府办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