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22-00001
- 发布日期
- 2022-11-28
- 主题分类
- 市司法局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1.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 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8. 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离婚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9.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10.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1.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2.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提供法律援助。
13.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