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11410400732480791X/1754-00002
- 发布日期
- 2025-12-12
- 主题分类
- 市公安局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关部门依法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社会生活噪声主要包括:公共场所娱乐健身噪音(如广场舞、露天演唱);家庭及室内活动噪音(如深夜K歌、乐器演奏、装修施工);商业经营噪音(如商铺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以及其他社会生活噪音(如居民区使用高音喇叭宣传、车辆鸣笛)。

豫公网安备 410400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