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102/2021-00014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 主题分类
- 市科学技术局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根据2021年6月出台的《河南省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办法(试行)》(豫科〔2021〕7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违反科研诚信行为有关人员的处理包括以下措施: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二)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
(三)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
(四)终止或撤销财政资助的相关科研项目,按原渠道收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结余经费,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称号、职务职称等,并收回奖金;
(五)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资格;
(六)取消已获得的中原学者等高层次专家称号,取消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
(七)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
(八)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九)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十)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申请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管理或科技中介服务等资格;
(十一)记入省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十二)依照有关规定,给与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其它处理。
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是党员或公职人员的,还应根据《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和政务处分。责任人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