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102/2021-00006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 主题分类
- 市科学技术局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是,需要登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文规定研发费加计扣除需留存备查资料包括:“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财税〔2018〕64号文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是,需要登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文规定研发费加计扣除需留存备查资料包括:“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财税〔2018〕64号文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