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102/2021-00002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 主题分类
- 市科学技术局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不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明确规定:“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执行,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