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件信息公开(第6批)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1-04-19 浏览次数: 浏览

(第 6 批  2021 4  19 日)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

D2HA202104120061

平顶山汝州市王寨乡,天瑞焦化厂,污水污染地下水源。

汝州市

汝州天瑞煤焦化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吨捣固焦改建项目建有一座污水处理站,设计处理能力100吨/时,处理工艺:预处理+ 生化处理(A2/O)+Fenton化学氧化+混凝沉淀+深度处理。处理生产工段产生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后的水一部分送炼焦车间作为熄焦补充水、洗煤或地坪冲洗水,其余部分进入超滤反渗透系统进行深度处理,回用于煤气净化,做到循环利用。

2021年3月31日,发现该厂有外排废水的迹象,该厂存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及“超标排污”的行为。我局要求企业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对汝州天瑞煤焦化有限公司超标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76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50.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4月13日,汝州市政府责成汝州天瑞煤焦化有限公司对该厂地下水来水方向300米内、厂区内地下水及该厂下游方向一公里内的王寨村、任庄村、粪堆赵村、万庄村村民家自建井及焦化厂内地下水点位进行取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三类水标准。

4月14日,汝州市环境保护局监测站对焦化厂附近下陈村肖庄、冯庄、余庄、陈庄、任庄、梁庄等6个自然村及粪堆赵村村部、村民家自建井水质进行取样监测,检测结果达标。

 

部分属实

汝州市政府要求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定期对汝州天瑞煤焦化有限公司周边环境地下水进行监测。

汝州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加强对汝州天瑞煤焦化有限公司日常监管,压实责任,做到定人定责、定岗定位。完善监管巡查制度,政府部门联动机制,严厉打击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压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

 



2

X2HA202104120037

河南省鑫易达矿业有限公司存在证照手续弄虚作假、践踏18亿亩耕地红线、越界开采破损生态环境等行为。公司地址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茨芭镇山头赵村。举报问题:1、采用伪造村民十人身份证等欺诈手段取得采矿许可和所谓基建批复。2、越界开采、不按设计生产能力疯狂开采。3、违法占用村民耕地八十余亩。4、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5、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郏县

生态,土壤

经郏县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一)反映的采用伪造村民十人身份证等欺诈手段取得采矿许可和所谓基建问题,不属实

2016年10月10日河南省鑫易达矿业有限公司取得郏县国土资源局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410425201

6107130143049),开采矿种为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生产规模为20万吨/年,矿区面积0.1704平方公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2016年10月10日至2022年3年10日。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1.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2.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4.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5.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6.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之规定无需提供群众身份证明。

2017年3月24日,原平顶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河南省鑫易达矿业有限公司作出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批复文号:平安监基建〔2017〕004号)。

2019年4月26日,原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河南省鑫易达矿业有限公司下达了《关于对河南省鑫易达矿业有限公司开工基建的通知》(郏安监〔2019〕24号),同意河南省鑫易达矿业有限公司鲁医河石料厂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开工基建,期限自2019年5月5日至 2020年1月5日。因未完成建设任务,该公司申请两次延期,郏县应急管理局批复延期时间分别为2020年3月3日至2020年8月4日、2020年8月6日至2020年11月7日。

(二)反映的越界开采,不按设计生产能力疯狂开采问题,部分属实

1.反映的越界开采问题,属实。2020年4月23日,郏县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动态巡查中,发现河南省鑫易达矿业有限公司在茨芭镇鲁医河采区有越界开采行为,立即对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20年4月28日对其越界开采行为进行立案处理,2020年6月10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郏自然资罚〔2020〕55号,罚款已足额上缴县财政,现已结案。

2020年8月10日,郏县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动态巡查中再次发现河南省鑫易达矿业有限公司在茨芭镇鲁医河采区有越界开采行为,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经调查了解是鑫易达公司按照应急部门的设计方案在整修道路。8月13日对其越界开采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处理,2020年9月9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郏自然资罚〔2020〕56号,罚款已足额上缴县财政,现已结案。

2.反映的不按设计生产能力疯狂开采问题,不属实。根据《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工作的通知》(豫安监管〔2012〕96号)及原平顶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复的河南省鑫易达矿业有限公司《安全设施设计》(平安基建〔2017〕004号)要求,郏县应急管理局同意河南省鑫易达矿业有限公司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开工基建,因河南省鑫易达矿业有限公司基建工程未完工、尚未进行验收,不存在不按设计能力疯狂开采问题。

(三)反映的违法占用村民耕地八十余亩问题,不属实

依据《茨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河南鑫易达矿业有限公司鲁医河石料厂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区所占土地地类为其他草地(未利用地),不占用耕地农田。

(四)反映的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问题,属实

2016年11月,河南省鑫易达矿业有限公司在完成《郏县茨芭镇鲁医河村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后,曾向郏县环保局报请审批,但因群众调查满意度低的原因郏县环保局未批复。

2018年矿山环评审批权限收回市级审批后,2019年11月河南省鑫易达矿业有限公司曾向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有关科室咨询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相关事宜,但未递交正式申请。

(五)反映的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问题,属实

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和《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工作的通知》(豫安监管〔2012〕96号)要求,基建完工并通过验收后方可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因河南省鑫易达矿业有限公司鲁医河石料厂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未验收,故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郏县分局对河南省鑫易达矿业有限公司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开工基建的违法行为已立案调查,2021年4月8日下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郏环责改〔2021〕第1号),责令立即停止建设。2021年4月14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郏环罚决字〔2021〕第1号),处罚款10.5万元,罚款已上缴县财政,现已结案。



3

D2HA202104120059

平顶山市叶县龙泉乡龙泉村九组龙泉乡第一中学西侧,蔡永叶非法占用农民耕地建养殖大棚(养羊),气味难闻。

叶县

大气

经叶县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反映问题属实。

2021年4月13日,调查人员对反映问题进行现场调查,反映的蔡永叶养羊场位于叶县龙泉乡第一中学西侧(龙泉村老街村西头),建有2座相邻的彩钢养羊棚,现存栏大小肉羊共240只。其中,北侧养羊棚建于2019年1月,面积1100平方米,为连用此处两处空闲宅基地建设;西侧养羊棚建于2019年12月,面积468平方米,为违规占用龙泉村集体土地建设。

现场调查时发现,蔡永叶养羊场在日常养殖时对羊粪采取干清粪方式日产日清,现场未见养殖粪污堆积,因其养殖行为特殊性,存在异味扰民现象。

 


(一)立行立改

因西侧养羊棚为违规占用龙泉村集体土地建设,叶县自然资源局要求龙泉乡国土资源所负责,对蔡永叶违规占用集体用地的西侧羊圈进行拆除。(2021年4月17日已完成)

(二)及时整改

考虑到蔡永叶养羊场北侧养羊棚存在养殖异味,影响附近居民生活,已不适宜在此处继续进行养殖。经龙泉乡政府与养殖户蔡永叶协商,养殖户蔡永叶自愿退出庭院养殖,对所养的肉羊进行市场销售或另找羊圈临时代养等方式处理。(2021年4月17日已完成)

 



4

D2HA202104120053

平顶山汝州市夏店镇甄爻村北边,露天石子厂,无手续、噪音、粉尘污染。

汝州市

噪音,大气

在早于接到本次交办问题的2021年4月8日,汝州市政府在办理第1批D2HA202104070017号问题时,就已接到对该区域的类似问题反映,并展开以下调查:

经汝州市政府调查核实,反映问题不属实。

交办件中反映的地点位于伊川县半坡镇何庄村与汝州市夏店镇甄窑村交界处,行政区划上属于汝州市夏店镇甄窑村,但实际上由伊川县半坡镇何庄村群众历代耕种,并持有伊川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于该区域地处山区,沟壑较多,导致实际权属与行政区划不一致。

2020年3月,为修复此处因采石形成的多处废弃遗留露天采坑,伊川县人民政府向洛阳市人民政府上报了《伊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半坡镇历史废弃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请示》(伊政文(2020)13号),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4月1日批复同意该项目。伊川县半坡镇矿山环境综合治理项目一期工程第二标段由河南中矿能源有限公司中标并组织实施。

2021年4月8日,汝州市政府调查人员利用GPS定位系统对反映问题区域进行现场定位,经核实,本次交办问题反映的点位与伊川县财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开采青石位置和河南中矿能源有限公司实施的伊川县半坡镇矿山环境综合治理项目一期工程第二标段何庄村1、2号矿坑位置相符。

综上,按照行政管理“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建议将本次交办问题转交洛阳市伊川县办理。

 





5

X2HA202104120030

1河南省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在地块存在严重争议分歧的情况下,违规对汝州市中泰石油加油站进行环评验收(审批文号:汝环监表【2017】15号),申请环评验收建站规模899.36平方,与实际建站规模5313平方严重不相符,就能通过环评验收(因是基本农田怎么通过的验收,附详细说明图及土地承包使用证);2、举报人向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举报的汝州市中泰石油加油站附属的洗车项目,污水无组织排放。被汝州分局依网上审批、简易程序、无法监管为由,张冠李戴的方式拒绝处理;3、希望河南省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予以公示撤销环评批复。

汝州市

其他污染,

经现场调查核实,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一)关于反映“河南省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在地块存在严重争议分歧的情况下,违规对汝州市中泰石油加油站进行环评验收(审批文号:汝环监表〔2017〕15号),申请环评验收建站规模899.36平方,与实际建站规模5313平方严重不相符,就能通过环评验收(因是基本农田怎么通过的验收,附详细说明图及土地承包使用证)”问题

1.关于“汝州分局在地块存在严重争议分歧的情况下,违规对汝州市中泰石油加油站进行环评验收”问题,不属实。

汝州分局在审批该项目时,该公司提供了项目拟用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正式文本。审批程序和审批意见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016年3月3日,汝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证号汝建准〔2015〕第020号);2016年4月18日,汝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410482(2016)11号);2016年5月3日,汝州市国土资源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证号豫(2016)不动产权第0000021号);2017年5月23日,汝州市中泰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汝州市中泰加油站建设项目经汝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审批文号:汝环监表〔2017〕15号)。

2.关于“申请环评验收建站规899.36平方,与实际建站规模5313平方严重不相符,就能通过环评验收”问题,部分属实。

该加油站项目验收由企业自主进行,验收报告和环评批复一致,占地面积均为899.36平方。建设单位提供的拟用地相关证明与项目环评文件中论述的用地情况和项目平面布置范围地点一致。

经实地勘测,汝州市中泰石油加油站实际建站面积五千余平方米,其中1179.22平方米归属汝州市。针对该加油站擅自占用土地问题,汝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处罚,下达决定书《汝国土决字〔2017〕第217号》,并拆除汝州市地界违法占地;属洛阳市汝阳县的地界范围内的问题,汝州市政府已向汝阳县致函。

(二)关于反映“举报人向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举报的汝州市中泰石油加油站附属的洗车项目,污水无组织排放。被汝州分局依网上审批、简易程序、无法监管为由,张冠李戴的方式拒绝处理”问题,不属实。

汝州市中泰石油免费自动洗车项目于2019年5月22日登记备案(备案号:201941048200000081),洗车废水用沉淀池沉淀后排放至洛界公路排水沟。

汝州市中泰石油免费自动洗车项目备案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按照最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普通洗车项目属于豁免管理类,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该项目配套建设有50立方米的沉淀池一座,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排放至洛界公路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洛阳市汝阳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不存在污水无组织排放。

(三)关于“希望河南省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予以公示撤销环评批复”的问题

原汝州市环保局按照审批程序依法对汝州市中泰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汝州市中泰加油站建设项目进行批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无理由撤销环评批复。





6

D2HA202104120044

郏县茨芭镇尖山村东头,无证经营的无名钢筋公司,工业噪音大。

郏县

噪音

经郏县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反映问题不属实。

2021年4月14日,郏县茨芭镇政府工作人员对反映的郏县茨芭镇尖山村区域进行实地踏勘并走访部分村常驻居民,未见尖山村内及周边区域存在有钢筋生产企业及利用钢材为原料开展加工生产的各类企业。

为进一步查清调查过程中是否存在遗漏,郏县茨芭镇政府和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注册地为郏县茨芭镇涉及钢筋加工及利用的工业企业全面筛查,郏县茨芭镇尖山村无工业企业。

 





7

D2HA202104120038

平顶山市宝丰县前营乡杨庄村北河处,无证经营的石料厂(此处仅一家厂),排放污水到前营北河道里。

宝丰县

   经宝丰县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一)关于反映宝丰县前营乡杨庄村北河处,无证经营的石料厂(此处仅一家)的问题,属实。

反映的宝丰县前营乡杨庄村北河实为北汝河支流石河,发源于宝丰县观音堂林站回龙庙村,后流经宝丰县前营乡、商酒务镇、赵庄镇、石桥镇,至宝丰县闹店镇双口村与净肠河交汇,折向东北至宝丰县石桥镇吕寨村东注入北汝河。其中,石河宝丰前营段流程长约12千米。

在早于接到本次交办问题的2021年3月15日,宝丰县前营乡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在石河宝丰前营段河堤两侧巡查时发现,宝丰县前营乡大连庄村村民连正州在未经批准情况下,私自在宝丰县前营乡杨庄村北临近石河河堤处建设彩钢瓦圆顶密闭大棚,且已建成拟用于开展石材加工。2021年3月16日,宝丰县自然资源局对连正州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并于当日将有关情况通报至宝丰县前营乡政府。

2021年3月21日,宝丰前营乡政府接通报后,组织工作人员对通报问题点位进行巡查,发现连正州已完成大棚搭建,现场存放有拟用于石材加工生产的机械设备。

2021年4月6日,宝丰县前营乡政府对连正州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2021前政字第1号),要求连正州“七日内自行拆除已建大棚,逾期不拆,政府将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接本次交办问题后,宝丰县前营乡政府工作人员对反映问题进行现场调查,连正州已建成的大棚尚未拆除,棚内未见砂石加工设备存放。

(二)关于反映排放污水到前营北河道的问题,不属实。

因连正州拟建的石材加工设施仅完成拟建场地的构筑物搭建,未开展生产设备组装,不具备生产条件,故反映排放污水问题不属实。


因连正州未按照宝丰县前营乡政府下达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2021前政字第1号)要求,于七日内日自行完成已建大棚拆除工作。2021年4月13日,宝丰前营乡政府组织乡三网办、乡派出所、宝丰县自然资源局前营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对连正州违规建设的彩钢瓦圆顶密闭大棚予以强制拆除。

宝丰县政府要求前营乡政府负责,于2021年4月25日前完成已拆除物料的清理运输工作。

 



8

X2HA202104120007

平顶山鲁山县顺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无合法手续,明目张胆将污染严重的加工厂建在平顶山全市人民生活用水沙河一级水源地保护区内,大肆生产盗取的钾长石和砂石资源,机器噪音震耳欲聋,厂区道路不硬化,晴天沙尘漫天飞,雨后道路泥泞不堪,污水横流。广大村民苦不堪言,生产的废料全部堆积在厂房外面,无任何遮盖措施。原料堆积如山,仅在上面种了几排稀疏小树苗掩人耳目。其相邻西边还建有一个分厂,同样在保护区内,水源地遭到严重破坏,生产的污水直接排入沙河饮用水保护区。

鲁山县

生态,

鲁山县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一) 反映平顶山鲁山县顺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无合法手续问题,不属实。

反映的鲁山县顺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即原鲁山县文盛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位于鲁山县董周乡杨树底村黑山头组,主要从事钾长石精粉生产。项目名称为年加工5万吨钾长石精粉建设一期项目。2017年4月13日,经鲁山县环保局审批(审批文号:鲁环监表〔2017〕13号)。后因部分生产设施设计分布位置变更,于2018年5月编制了《鲁山县文盛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年加工5万吨钾长石精粉建设一期项目变更环境影响分析报告》,并于同年6月13日取得鲁山县环保局批准。2020年11月16日,通过自行组织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并公示。

(二)反映加工厂建在平顶山全市人民生活用水沙河一级水源地保护区内问题,不属实。

顺远公司年加工5万吨钾长石精粉建设一期项目位于鲁山县董周乡杨树底村黑山头组沙河北岸,周边敏感点分别为:西北侧黑山头组430米,北侧311国道536米,东北侧杨树底村229米,东北侧贺庄村492米,南侧沙河256米,项目周边200米无环境敏感点。2021年4月14日鲁山县河务管理局委托河南省新概念勘测规划有限公司,界定顺远公司项目地址不在河道。同日,鲁山县环保局执法人员依据《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昭平台水库地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函》(豫环函〔2013〕57号),利用生态环境部水源执法APP对该项目现场定位显示建设区域不在沙河一级水源地保护区内。

(三)反映大肆生产盗取钾长石和砂石资源问题,不属实。

经调阅顺远公司年加工5万吨钾长石精粉建设一期项目原料供货记录,2018-2019年所用原料来自南阳英利物资煤炭有限公司,2020年以来所用原料是经县政府同意处置的历史遗留堆积物,并与处置方平顶山市宏门建材有限公司、山水建材有限公司签订有《购销合同》。

(四)反映机器噪音震耳欲聋问题,不属实。

顺远公司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建设有密闭生产厂房,生产设备均安装在密闭厂房内,生产时采用生产设备基础减震、厂房隔音等降噪措施。

经调阅顺远公司在组织年加工5万吨钾长石精粉建设一期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时,由河南松筠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河南松筠检测字(2020)第030Z号),《报告》显示顺远公司年加工5万吨钾长石精粉建设一期项目,昼间厂界噪声51-54dB(A)、夜间厂界噪声40-44dB(A),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类标准限值,符合环评要求。现场调查时,因顺远公司年加工5万吨钾长石精粉建设一期项目处于停产状态,未能开展噪声监测。

(五)反映的厂区道路不硬化,晴天沙尘漫天飞,雨后道路泥泞不堪,污水横流问题,属实。

     2021年4月15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鲁山分局对顺远公司年加工5万吨钾长石精粉建设一期项目道路未硬化问题现场检查时,厂区道路已硬化,整改任务完成。

(六)反映的生产的废料全部堆积在厂房外面,无任何遮盖措施。原料堆积如山,仅在上面种了几排稀疏小树苗掩人耳目问题,属实。

反映的生产的废料位于顺远公司年加工5万吨钾长石精粉建设一期项目南侧,实为生产使用的钾长石原料。现场调查时发现该原料堆未按照要求密闭储存,仅对料堆顶部进行了简单覆盖。

(七)反映的相邻西边还建有一个分厂,同样在保护区内,水源地遭到严重破坏,生产的污水直接排入沙河饮用水保护区问题,不属实。

反映的与鲁山县顺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相邻的分厂实为鲁山县宇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设的年加工5万吨钾长石建设项目,位于鲁山县董周乡杨树底村黑山头组沙河北岸,距顺远公司300米。建设的年加工5万吨钾长石建设项目,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7年12月22日通过鲁山县环保局审批(审批文号:鲁环监表〔2017〕54号),2020年12月通过自行组织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并公示。

2021年4月14日,鲁山县河务管理局委托河南省新概念勘测规划有限公司对宇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设的年加工5万吨钾长石建设项目地址是否占用河道定位进行界定,经界定项目不在河道经鲁山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利用生态环境部水源执法APP现场定位,宇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年加工5万吨钾长石建设项目不在沙河一级水源地保护区内。

经鲁山县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鲁山县宇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理用于周边农田施肥;初期雨水经雨水收集池沉淀后用于厂区洒水降尘;生产废水经沉淀池+浓缩池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存在生产污水直接排入沙河问题

 


(一)立行立改

鲁山县政府要求董周乡政府负责,监督鲁山县顺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立即对原料堆场进行覆盖。

责任单位:董周乡政府

责任领导:李志豪

责 任 人:贾玉亭

完成时限:2021年4月14日已完成

(二)行政处罚

2021年4月13日,鲁山县环保局对鲁山县顺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原料未采取防扬尘措施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处罚,于2021年4月13日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鲁环责改〔2021〕06号),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三)举一反三

鲁山县政府要求鲁山县环保局负责,加大辖区工业企业尤其是砂石加工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力度,督促辖区企业严格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强化各类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确保稳定高效运行。

 



9

X2HA202104120006

平顶山市湛河区沙王村内的平顶山市中峰造纸厂,和沙王村小学一墙之隔,生产期间气味大、难闻,噪声大。一直都没有得到区环保部门的处理。

湛河区

大气

经湛河区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一)中峰造纸厂基本情况

反映的中峰造纸厂实为河南中峰集团纸业有限公司,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牛楼村南20米。项目全称为年产10万吨牛皮挂面箱纸板项目,2008年12月开工建设,2019年2月项目主体工程和环境保护设施基本建成,2004年3月通过原河南省环保局审批(审批文号:豫环监〔2004〕53号),2019年10月12日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并公示。主要生产设备有本色硫酸盐针叶木浆生产线、废箱纸板浆生产线、损纸处理系统、抄纸系统等;配套建设有日处理能力12000m3污水处理站一座。2018年8月8日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证编号:914104117880875936001P)。

2020年1月至6月河南中峰集团纸业有限公司因新冠疫情停产,7月份启动生产,12月中旬全线停产至今。2021年3月,河南中峰集团纸业有限公司把部分厂房及设备租赁给河南耀中纸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利用原项目部分厂房及设备重新立项,名称为河南耀中纸业有限公司年产10.7万吨涂布箱板纸项目,生产工艺为:原纸-涂布-压光-卷取-成品入库,污染防治设施主要利用原河南中峰集团纸业有限公司已建成的污水处理站,并增建袋式除尘设施4台。2021年3月通过平顶山市湛河区环保局审批(审批文号:平湛环审〔2021〕5号)。

(二)反映的和沙王村小学一墙之隔问题,不属实。

反映的沙王村小学现已更名为平顶山市湛河区牛楼小学,位于湛河区荆山办事处牛楼村,距河南中峰集团纸业有限公司约300米,两者之间除有20米宽树林外,无其他构筑物。

(三)反映的生产期间气味大、难闻问题,不属实。

经查阅《河南中峰集团纸业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牛皮挂面纸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河南中峰集团纸业有限公司所用蒸汽由三和电厂直接提供,因此不会产生锅炉烟气等废气;在生产环节中无废气产生,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恶臭气体。该公司对污泥浓缩池进行密封,臭气集中收集至碱液喷淋塔洗涤后经15米高的排气筒达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2021年4月13日,调查人员对反映问题进行现场调查,河南中峰集团纸业有限公司在2020年7月31日正常生产期间,曾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开展的无组织废气监测,《检测报告》显示氨、硫化氢、颗粒物及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值要求。

现场检查时,因原河南中峰集团纸业有限公司已不具备生产条件;河南耀中纸业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年产10.7万吨涂布箱板纸项目未建成,尚不具备生产能力;现场未闻及有恶臭异味。

(四)反映的生产期间噪声大问题,部分属实。

河南中峰集团纸业有限公司噪声主要来源于各工段大型设备及各种泵类等,主要采取在大型设备下放置减震垫、在三楼车间安装70m*60m隔声屏障、风机排水管加装3台消音器、蒸汽安全阀排孔加装消音器、制浆转鼓碎浆机部分加盖钢架厂房等降噪措施,符合环评要求。

现场检查时,因原河南中峰集团纸业有限公司已不具备生产条件;河南耀中纸业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年产10.7万吨涂布箱板纸项目未建成,尚不具备生产能力,仅在改建时产生有建筑安装噪声。

(五)关于一直都没有得到区环保部门处理问题,不属实。

河南中峰集团纸业有限公司属平顶山市重点排污单位,为湛河区环保局重点监管对象,湛河区环保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执法要求,在历次现场检查期间未发现其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针对改建时产生的建筑安装噪声问题,要求湛河区环保局加强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夜间10:00-凌晨6:00停止施工,减少噪声对周边群众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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