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批 2021年 4 月 18 日)
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是否办结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1 | D2HA202104100002号 | 平顶山市郏县茨芭镇山头赵村河南鑫易达矿业有限公司,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开采狮子山挖青石,导致周边耕地无法耕种,村民去上访,从去年8月被关押至今。 | 郏县 | 生态,土壤 | (一)反映的没有任何手续问题,部分属实。 河南省鑫易达矿业有限公司目前持有原郏县国土资源局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原平顶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设施设计批复》、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达的《开工基建通知》、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达的2次《基建延期批复》等行政审批手续。 1.《采矿许可证》取得情况 河南省鑫易达矿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4日,在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挂牌出让方式竞得郏县茨芭镇鲁医河村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矿区采矿权后,向郏县国土资源局提出《采矿许可证》办理申请,郏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10日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第五条之规定,向其颁发了《采矿许可证》(证号:C4104252016107130143049),开采矿种为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生产规模为20万吨/年,矿区面积0.1704平方公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2016年10月10日至2022年3年10日,开采深度:由556米至435米标高(共有6个拐点圈定)。 2.《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设施设计批复》取得情况 河南省鑫易达矿业有限公司在取得郏县国土资源局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4104252016107130143049)后,开始启动《鲁医河石料厂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原平顶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后,于2017年3月24日依据河南省鑫易达矿业有限公司根据专家组意见修改完善后的《安全设施设计》,对河南省鑫易达矿业有限公司下达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批复文号:平安监基建〔2017〕004号)。 3.《开工基建通知》取得情况 河南省鑫易达矿业有限公司在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设施设计批复》后,于2019年4月1日向郏县应急管理局提交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开工报告申请表》。2019年4月26日,原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原平顶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河南省鑫易达矿业有限公司下达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设施设计批复》和河南省鑫易达矿业有限公司提交的开工报告申请,对茨芭镇安监办、河南省鑫易达矿业有限公司下达了《关于对河南省鑫易达矿业有限公司开工基建的通知》(郏安监〔2019〕24号)“同意河南省鑫易达矿业有限公司鲁医河石料厂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开工基建,基建期限8个月,时间从2019年5月5日至 2020年1月5日”。 4.两次《基建延期批复》取得情况 ①第一次《基建延期批复》取得情况 河南省鑫易达矿业有限公司在原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河南省鑫易达矿业有限公司开工基建的通知》允许的基建期届满后,因尚未完成全部建设任务,于2020年2月24日向郏县应急管理局提交了基建延期申请,郏县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3月3日根据《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工作的通知》(豫安监管〔2012〕96号)要求,对茨芭镇安监办、河南省鑫易达矿业有限公司下达了《关于对河南省鑫易达矿业有限公司基建延期批复的通知》(郏应急〔2020〕12号)“同意河南省鑫易达矿业有限公司鲁医河石料厂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基建延期申请,批准基建延期5个月,时间从2020年3月3日至2020年8月4日”。 ②第二次《基建延期批复》取得情况 河南省鑫易达矿业有限公司在取得郏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对河南省鑫易达矿业有限公司基建延期批复的通知》(郏应急〔2020〕12号)后,因仍未完成全部建设任务,于2020年8月5日再次向郏县应急管理局提交了基建延期申请,郏县应急管理局于当日根据《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工作的通知》(豫安监管(2012) 96号)要求,对茨芭镇安监办、河南省鑫易达矿业有限公司下达了《关于对河南省鑫易达矿业有限公司基建延期批复的通知》(郏应急〔2020〕48号)“同意河南省鑫易达矿业有限公司鲁医河石料厂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基建延期申请,批准基建延期3个月(其中包含试生产,竣工验收、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间),时间从2020年8月6日至2020年11月7日”。 现场调查时发现,河南省鑫易达矿业有限公司除持有上述5项行政审批手续外,未办理生态环境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二)反映的非法开采狮子山挖青石问题,属实。 在早于接到本次交办问题的2020年4月23日、8月10日,郏县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动态巡查中,两次发现河南省鑫易达矿业有限公司鲁医河村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在基建期间存在有越界开采行为,郏县自然资源局均对其2次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于2020年4月28日、2020年9月9日分别对其两次违法行为下达了《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郏自然资罚〔2020〕55号、56号)。 (三)反映的周边耕地无法耕种问题,部分属实。 在河南省鑫易达矿业有限公司持有的《采矿许可证》明确的6个坐标拐点范围边界外,除北偏东方向距拐点坐标约400米处有一块地类属性为耕地的土地,面积约50亩,经调阅此区域《土地利用现状图》发现,在河南省鑫易达矿业有限公司持有的《采矿许可证》明确的6个坐标拐点范围边界外3公里内,除上述一块地类属性为耕地的土地之外,其余土地地类均为其他草地。 现场调查时发现,距拐点坐标外400米处的耕地农作物长势良好,在其余地类属性为其他草地的荒地上,虽有周边村民开垦的小块田地,但因土壤、水源、种植方式等原因,处于“望天收”状态。 (四)反映的村民去上访,从去年8月被关押至今问题,部分属实。 2020年8月9日7时许,郏县茨芭镇山头赵村村民赵占听、赵永进、赵海昌、赵伟锋、赵天运、赵京明因组织本村村民七、八十人,采用拉扯横幅、驾驶车堵路等方式阻断通往河南省鑫易达矿业有限公司鲁医河石料厂的生产出路,经茨芭镇派出所民警劝阻仍继续实施堵路行为,致使道路被阻断长达36小时,后经郏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后认定造成河南省鑫易达矿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8480元人民币。 因赵占听、赵永进、赵海昌、赵伟锋、赵天运、赵京明六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020年8月27日,犯罪嫌疑人赵永进、赵伟锋、赵海昌、赵京明四人被郏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同年9月1日,犯罪嫌疑人赵占听、赵天运到郏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当日被依法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目前,该案处于郏县人民法院审判阶段。
| 部分属实 | 三、处理整改情况 (一)行政处罚 在早于接到本次交办问题的2021年4月7日,郏县环保局已对河南省鑫易达矿业有限公司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于2021年4月14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郏环罚决字〔2021〕第1号),处以罚款10500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举一反三 郏县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对辖区内所有砂石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手续不全、存在问题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改,经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法合规后方可生产;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纵向横向沟通,建立联审联批机制,杜绝扯皮现象。 责任单位:郏县自然资源局、郏县应急管理局、郏县环保局、茨芭镇政府、黄道镇政府 责任领导:文晓凡、吴红强、魏国强 责任人:李政杰、马峰、张国星、黄鹏、王进伟 完成时限:2021年4月15日前完成排查 (三)目前,该企业的矿山开采,已停产到位,县政府督促相关部门根据矿山现状,依法依规进行修复治理,按方案要求按时完成治理。 责任单位:郏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领导:魏国强 责 任 人:李政杰 完成时限:2021年5月16日前形成治理方案 (四)对于关押人员的问题,依据法院判决结果,做好相应的群众和企业的稳定工作。 责任单位:郏县茨芭镇党委政府、 责任领导:刘振伟 责 任 人:黄鹏、王红彬 (五)县政府敦促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办证的合规性进行审查核实。 责任单位:郏县自然资源局、郏县应急管理局、 责任领导:文晓凡、魏国强 责 任 人:李政杰、马峰 完成时限:2021年6月16日前完成审查审核。 | 已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