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全面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赋予了企业更大的选择名称自主权,提高了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新能力,但同时,名称争议纠纷随之增多。探索高效、便捷的名称争议解决途径,强化不适宜名称纠正措施,推进名称的事中事后监管,已迫在眉睫。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市场主体的便利度,2023年5月12日,《平顶山市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在河南省率先实行企业名称争议调处机制,名称争议裁决具体化、制度化、法治化。
《办法》体现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和原则,结合沿海先进地区先行先试的实践经验,参照《河南省自主申报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程序规定(试行)》,平顶山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据了解,该《办法》在河南省属于首先制定施行,将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办法》明确名称争议处理程序。《办法》规定了名称争议的申请、受理、补正、核查、调解、处理、纠正变更的条件、时限,规范了登记机关处理名称争议的行为。
《办法》明确名称争议的范围。将名称争议限定在企业名称与他人相同近似的争议,即因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构成混淆,侵犯其在先名称权利而发生的争议。明确企业名称中存在混淆行为或者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不受本《办法》调整。
《办法》明确创新“名称争议快速处理程序”。为探索高效解决名称纠纷新途径,本次《办法》制定引入了“名称争议快速处理程序”,并对快速处理程序的适用类型和适用程序进行统一规范。凡符合自愿承诺以及争议事实清楚、明显造成公众混淆的情形,可简办速办,直接适用快速处理程序,极大地提高了名称争议处置效率。
《办法》明确名称争议的调解。名称争议处理机关可以对名称争议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由名称争议处理机关作出行政裁决。
《办法》明确名称争议审查和处理。审查名称争议的处理流程,审查结束后对不同情况争议的处理方式。
《办法》明确名称争议处理决定的执行。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规定了被依法认定应当停止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等执行问题。
《办法》创新了企业名称争议相关内容指南。制定了各类名称争议的指引,企业一目了然,便于操作,其中名称争议文书模板11种,为企业提供了极大便利。
该市有关负责人表示,《平顶山市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办法(试行)》完善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体系,将相关做法具体化、制度化、法治化,为企业合法、合理解决名称争议提供了方法指引,为登记机关公正、及时处理企业名称争议,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具体遵循,有力提升了平顶山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