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科学)自本月1日起,省发改委此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开始执行。我市城乡居民“一户一表”用户、合表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
据悉,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是为了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更好引导用户调整用电负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消纳,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适当扩大分时电价执行范围
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工商业电力用户应执行分时电价,其中,商业和非居民照明电力用户可选择执行分时电价。鼓励工商业电力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用电量,通过改变用电时段来降低用电成本。
完善峰谷电价机制
全年峰谷时段按每日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时,其中,高峰时段为10时至14时和17时至21时,低谷时段为23时至次日7时,其余时段为平段。
峰平谷电价比调整为1.64:1:0.41,峰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上浮64%、谷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下浮59%。工商业电力用户平段电价由市场交易购电价格(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按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容(需)量电价不参与浮动。
实施季节性电价机制
每年1月、7月至8月、12月,对分时电价电力用户执行季节性电价,在平段电价不变的基础上,峰平谷电价比调整为1.71:1:0.47。根据电力供需关系和发、用电成本等情况,适时调整季节性峰平谷比价或暂停执行季节性电价。
恢复尖峰电价机制
每年1月、7月至8月、12月,对分时电价电力用户执行尖峰电价,其中,1月、12月尖峰时段为每日18时至19时,7月至8月尖峰时段为每日12时至14时和20时至21时,用电价格在其他月份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继续执行现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城乡居民“一户一表”用户、合表用户可根据需求,自愿选择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峰谷时段及电价标准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高峰时段为每日8时至22时,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03元;低谷时段为每日22时至次日8时,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12元。其中,“煤改电”居民用户采暖季期间(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高峰时段缩短为每日8时至20时,低谷时段延长为每日20时至次日8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