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会静 尹家祥)为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气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市政府1月29日发布关于加强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对燃放时间、燃放区域及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等作出规定。
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时间:2月2日(腊月二十三)7时至23时;2月9日(除夕)7时至2月10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2月10日(正月初一)至2月14日(正月初五)每日7时至23时;2月24日(正月十五)7时至23时。重污染天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通告允许销售烟花爆竹的时间为1月30日(腊月二十)至2月24日(正月十五)每日7时至23时。严禁以销售为目的在家庭住宅、居民楼储存烟花爆竹。
通告规定,下列场所禁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驻地;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重要军事设施;文物保护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疗养院等;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车站(含火车站广场)、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高架路、过街天桥、桥梁、隧道等交通枢纽地区;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公园(广场除外)、绿地、景区、山林、苗圃、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在建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等。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通告不鼓励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确需燃放的应划定安全区域,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村(居)委会、社区物业公司等预备管理人员、救援力量和消防器材,确保燃放安全。
县(市、区)应在空旷的地方设置集中燃放区,属地政府组织公安、应急管理、供销等部门现场监管。
通告规定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包括: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燃放时主体升空的烟花爆竹,如旋转类、双响炮等;“三无”烟花爆竹产品;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
根据通告,本通告规定的燃放时间结束后,《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平政〔2019〕25号)立即恢复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