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率先制定裁量“标准” 规范“违规”市场主体处罚行为
来源:平顶山日报 发布日期:2022-10-13 浏览次数: 浏览

(记者 吴学清 通讯员 杨传亮)对未按规定年报的市场主体,如何进行行政处罚?10月12日,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传来消息,我市根据实际已在全省率先制定《未按规定年报行政处罚裁量规定(试行)》,让处罚行为不再“任性”。

年报是指市场主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机关报送年度报告的制度。通过市场主体年报,有关部门可以了解辖区内企业存续、活跃度、资金投入、经营状况、纳税、盈亏等总体情况,从而掌握辖内企业现状和经济发展现状,针对发现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和对策。我市市场主体年报工作已连续4年被省市场监管局评为先进。

为督促市场主体依法按时年报,有效提高市场主体年报率,今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了防止行政权力滥用,规范执法行为,避免因弹性过大、标准不明确造成执法不公的现象发生,近日在全省率先出台了《未按规定年报行政处罚裁量规定(试行)》,对未按规定年报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行为进一步统一规范。

裁量规定还从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对减轻处罚和免于处罚的情形进行了考量。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住宿、居民服务、旅游、教育、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可酌情在同一档次中降低罚款额度或降低处罚档次;对退伍军人、大学生、残疾人等创业群体在领取营业执照三年内经申请可免于处罚。

同时,裁量规定对市场主体不履行年报义务不予减轻或免于处罚的情形也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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