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平林〔2026〕34号
  • 索引号
  • 00545241X/2026-00001
  • 发布日期
  • 2026-07-08
  • 主题分类
  • 2026年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关于制定《平顶山市野生杜鹃保护条例》 的建议
发布日期:2026-07-08 浏览次数: 浏览
建议号
第123号
建议人
魏学君
标题
关于制定《平顶山市野生杜鹃保护条例》 的建议
建议内容

杜鹃花为中国十大名花,兼具生态、文化与经济多重价值,素有“花中西施”美誉。平顶山市野生杜鹃资源禀赋独特,在我市多地均有分布,尤其鲁山杜鹃岭一带,汇集多种原生杜鹃品种,每年4-6月次第绽放,形成规模罕见的自然景观。作为伏牛山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野生杜鹃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关键作用,也是我市践行生态优先战略、打造“赏花经济”名片、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生态资源。近年来,随着杜鹃花节等文旅活动的推广,其知名度持续提升,但非法盗挖、栖息地破坏等问题日益突出,种群数量呈衰减趋势,既威胁生态安全,也制约文旅产业可持续发展,亟须通过地方立法构建长效保护机制。

存在的问题:

1.人为破坏态势严峻:商业利益驱动下,非法采挖、盗伐行为屡禁不止,部分修路、采矿等工程建设侵占栖息地,导致野生杜鹃母株死亡、天然更新能力下降,严重破坏种群结构。

2.法律保障存在短板:野生杜鹃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现行保护主要依据《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存在保护级别与我市生态经济价值不匹配、司法鉴定基准价(每株仅数十元)与违法所得失衡等问题,处罚力度不足,难以形成有效震慑,不利于筑牢生态安全法治屏障。

3.基础保护能力薄弱:全市野生杜鹃种群数量、分布范围等基础数据尚未查清,人工繁育技术不成熟,科研、巡护、病虫害防治等资金投入与生态保护、文旅发展需求脱节,基层执法力量薄弱,社会参与机制不健全,制约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协同推进。

建议:

1.健全地方立法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制定专项地方性法规,明确野生杜鹃保护级别与生态价值定位,划定保护区范围,界定非法采集、交易等违法行为边界,以法治力量护航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开展资源调查与分区保护:联合平顶山学院、林业科研机构开展全域普查,建立数字化资源库,为生态保护与文旅规划提供数据支撑。在鲁山杜鹃岭等核心区设立原生境保护区,构建“人防+技防”巡护体系,既守护生态本底,也为“赏花经济”规范发展筑牢基础。

3.推进生态修复与科技繁育:结合生态文明建设工程,开展生境修复、病虫害防治,维护原生群落结构。依托平顶山学院省级实验室共建种质资源库,攻克快繁技术瓶颈,为野外种群恢复与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4.促进生态旅游与社会共赢:立足乡村振兴战略,落实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优先聘用保护区村民参与巡护、导游等工作,实现“护花增收”。打造“杜鹃文化+乡村旅游”融合品牌,开发文创产品、摄影采风、非遗展演等特色业态,延长产业链,推动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

5.完善长效保障机制:成立政府牵头、多部门参与的跨部门协调领导小组,统筹生态保护、文旅发展与执法监管。整合生态保护、乡村振兴等专项资金,设立市场化运作的野生杜鹃保护基金,保障资源调查、科研繁育等工作,构建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良性互动的长效机制。


承办单位
市林业局
办理结果
A
答复内容

魏学君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制定《平顶山市野生杜鹃保护条例》”的提案收悉,经与市生态环境局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我局作为主办单位,高度重视该建议,立即组织专业力量梳理全市野生杜鹃分布、种群数量及生境现状,同步对接鲁山、郏县等地基层林技人员开展实地踏查;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及最新生态保护政策导向,经综合研判,我市野生杜鹃属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其保护已纳入《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统一规范框架;当前暂不宜单独立法,但可依托现有法规强化属地管理、动态监测与生态修复。下一步我单位将联合科研机构开展种质资源调查,推动鲁山等地建设原生境保护点,并探索建立杜鹃生态价值评估体系,将水源涵养、碳汇能力、文旅等生态服务功能量化纳入林长制成效考核,切实提升野生杜鹃资源保护的科学性与可持续性。同时,我局将加强与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的协同联动,依托林长制平台,定期共享监测数据、执法线索与生态修复进展,推动形成“信息互通、力量互补、成果互享”的保护合力。我们深知,每一株野生杜鹃的绽放,都是山野无声的托付;每一次协同守护,都是对绿水青山最深情的承诺。在此衷心感谢您对野生植物保护事业的深切关注与宝贵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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