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110/2025-00001
  • 发布日期
  • 2024-12-20
  • 主题分类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结果公示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行政检查】财政票据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2024-12-20 浏览次数: 浏览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财政局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

财政票据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2020年12月3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监(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检查

组织人员组成检查组,按照《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等规定,到被检查单位对财政票据的印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形成检查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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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检查组与被检查单位就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沟通,就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汇总提交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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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自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等方式,科学合理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内容、实施步骤和检查依据,下发检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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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岗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问题处理建议、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方面进行复核,对被检查单位违规用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下发整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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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岗

将检查结果在网站上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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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值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依据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第四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服务中心,电话:0375-2627631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纪检监察投诉:平顶山市纪委监委派驻财政局纪检组,电话:0375-2627771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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