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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005452110/2025-00002
  • 发布日期
  • 2024-12-20
  • 主题分类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结果公示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行政检查】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2024-12-20 浏览次数: 浏览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财政局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

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国家主席令第68号公布、2014年国家主席令第14号修改)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六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2.《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的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所实施的监控、稽核、检查、评价和处理等活动。”第十一条第五项:“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财政监督:......(五)政府采购及管理情况;......”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检查

组织人员组成检查组,按照《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等规定,到被检查单位对财政票据的印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形成检查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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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检查组与被检查单位就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沟通,就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汇总提交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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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自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等方式,科学合理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内容、实施步骤和检查依据,下发检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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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岗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问题处理建议、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方面进行复核,对被检查单位违规用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下发整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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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岗

将检查结果在网站上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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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值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平顶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电话:0375-2627595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纪检监察投诉:平顶山市纪委监委派驻财政局纪检组,电话:0375-2627771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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