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110/2025-00003
- 发布日期
- 2024-12-20
- 主题分类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结果公示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实施主体 | 财政局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会计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第28号,2024年6月28日修订通过),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2.《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第三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跨行政区域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确定,由相关的财政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 3.《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的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所实施的监控、稽核、检查、评价和处理等活动。”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检查 | 组织人员组成检查组,按照《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等规定,到被检查单位对财政票据的印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形成检查工作底稿。 | 财政监督科、预算绩效评价中心 | ||
审查 | 检查组与被检查单位就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沟通,就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汇总提交检查报告。 | 财政监督科、预算绩效评价中心 | ||
决定 |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自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等方式,科学合理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内容、实施步骤和检查依据,下发检查通知。 | 财政监督科、预算绩效评价中心 | ||
送达岗 |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问题处理建议、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方面进行复核,对被检查单位违规用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下发整改通知。 | 财政监督科、预算绩效评价中心 | ||
事后监管岗 | 将检查结果在网站上予以公示。 | 财政监督科、预算绩效评价中心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平顶山市财政局财政监督科,电话:0375-2627638; | |||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
豫公网安备 410400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