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110/2025-00005
- 发布日期
- 2024-12-20
- 主题分类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结果公示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实施主体 | 财政局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整改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的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所实施的监控、稽核、检查、评价和处理等活动。”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财政监督:......(十五)审计机关、上级财政部门等监督检查和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检查 | 组织人员组成检查组,按照《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等规定,到被检查单位对财政票据的印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形成检查工作底稿。 | 财政监督科、预算绩效评价中心 | ||
审查 | 检查组与被检查单位就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沟通,就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汇总提交检查报告。 | 财政监督科、预算绩效评价中心 | ||
决定 |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自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等方式,科学合理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内容、实施步骤和检查依据,下发检查通知。 | 财政监督科、预算绩效评价中心 | ||
送达岗 |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问题处理建议、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方面进行复核,对被检查单位违规用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下发整改通知。 | 财政监督科、预算绩效评价中心 | ||
事后监管岗 | 将检查结果在网站上予以公示。 | 财政监督科、预算绩效评价中心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的; (三)包庇被监督对象财政违法行为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六)遗失检查资料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值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三十二条。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平顶山市财政局财政监督科,电话:0375-2627638; | |||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
豫公网安备 410400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