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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005452110/2025-00004
  • 发布日期
  • 2024-12-20
  • 主题分类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结果公示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行政检查】地方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2024-12-20 浏览次数: 浏览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财政局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

地方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1.《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的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所实施的监控、稽核、检查、评价和处理等活动。”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财政监督:......(十三)地方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2.《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公布)第十六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金融类、文化企业等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

3.《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第二十六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对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延伸检查。”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检查

组织人员组成检查组,按照《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等规定,到被检查单位对财政票据的印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形成检查工作底稿。

地方金融科、财政监督科、预算绩效评价中心


审查

检查组与被检查单位就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沟通,就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汇总提交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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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自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等方式,科学合理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内容、实施步骤和检查依据,下发检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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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岗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问题处理建议、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方面进行复核,对被检查单位违规用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下发整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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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岗

将检查结果在网站上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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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监督人员实施监督过程中玩忽值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追责依据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二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平顶山市财政局地方金融科,电话:0375-2627776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纪检监察投诉:平顶山市纪委监委派驻财政局纪检组,电话:0375-2627771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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