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110/2025-00004
- 发布日期
- 2024-12-20
- 主题分类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结果公示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实施主体 | 财政局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地方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1.《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的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所实施的监控、稽核、检查、评价和处理等活动。”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财政监督:......(十三)地方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2.《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公布)第十六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金融类、文化企业等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 3.《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第二十六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对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延伸检查。”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检查 | 组织人员组成检查组,按照《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等规定,到被检查单位对财政票据的印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形成检查工作底稿。 | 地方金融科、财政监督科、预算绩效评价中心 | ||
审查 | 检查组与被检查单位就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沟通,就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汇总提交检查报告。 | 地方金融科、财政监督科、预算绩效评价中心 | ||
决定 |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自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等方式,科学合理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内容、实施步骤和检查依据,下发检查通知。 | 地方金融科、财政监督科、预算绩效评价中心 | ||
送达岗 |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问题处理建议、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方面进行复核,对被检查单位违规用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下发整改通知。 | 地方金融科、财政监督科、预算绩效评价中心 | ||
事后监管岗 | 将检查结果在网站上予以公示。 | 地方金融科、财政监督科、预算绩效评价中心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追责依据 |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二十六条。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平顶山市财政局地方金融科,电话:0375-2627776; | |||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
豫公网安备 410400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