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161/2025-00011
- 发布日期
- 2025-05-14
- 主题分类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结果公示
- 体裁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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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202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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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检查 | 《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15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负责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具体工作。”第二十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 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科技与标准科 | |||
| 处置 |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 科技与标准科 | |||||||
| 信息公开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科技与标准科 |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豫公网安备 410400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