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5x/2025-00001
- 发布日期
- 2025-12-24
- 主题分类
- 依据、条件、程序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行政处罚类)
发布日期:2025-12-24
浏览次数:
次浏览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 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 |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百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7月27日公布)第四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服务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 |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百五十二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7月27日公布)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或者在市场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 |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百五十三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7月27日公布)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或者在市场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 |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百五十五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 |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百五十六条“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6 | 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百五十一条“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第七十条 “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7 | 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百五十九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7月27日公布)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第六十八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许可经营活动或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8 | 公司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和备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百六十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7月27日公布)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第七十二条“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9 |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7月27日公布)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第七十五条第三款“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0 |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7月27日公布)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1 |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第七十四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2 | 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百六十一条“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系统。”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3 |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百六十二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第七十六条“利用市场主体登记,牟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登记机关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4 | 未经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以企业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4月通过,自1988年8月施行,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以企业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企业向登记机关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当事人对罚款、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5 |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企业登记的处罚 | 《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2024年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自202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企业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作出处理。 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企业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多次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6 | 合伙企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修订)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7 | 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修订)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8 | 擅自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业务,或者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修订)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9 | 个人独资企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0 | 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1 | 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和伪造营业执照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五条:“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2 |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3 | 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4 |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七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5 | 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6 | 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10月1日国务院令第684号)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7 | 为无照经营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10月1日国务院令第684号)第十四条:“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8 |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或者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或者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9 | 销售本法第七条规定的违法商品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销售本法第七条规定的违法商品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销售者不知道其销售的商品属于违法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不予行政处罚。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0 | 经营者登记的名称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经营者登记的名称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1 | 反本法第八条规定贿赂他人或者收受贿赂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有关单位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贿赂他人或者收受贿赂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2 |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3 | 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4 |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5 |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6 | 利用网络从事不正当竞争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利用网络从事不正当竞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7 |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三十条 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269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8 |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滥用自身优势地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滥用自身优势地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269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9 | 拒绝、阻碍调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269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0 | 违反《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处罚 | 《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2024年5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公布 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平台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未按规定保存信息,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第六条 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平台内竞争行为的规范管理,发现平台内经营者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违法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按规定向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记录保存时间自作出处置措施之日起计算,不少于三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269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1 | 平台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八条 平台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四条 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强制平台内经营者签订排他性协议; (二)对商品的价格、销售对象、销售区域或者销售时间进行不合理的限制; (三)不合理设定扣取保证金,削减补贴、优惠和流量资源等限制; (四)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进行其他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二十五条 平台经营者应当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中公平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不得违背商业道德、行业惯例,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的服务费用。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2 | 直销企业有关申请事项发生重大变更,未报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3号;2017年国务院第676号令修订)第四十一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第十一条:“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3 |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的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3号;2017年国务院第676号令修订)第四十三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直销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4 |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规招募直销员的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3号;2017年国务院第676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5 | 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3号;2017年国务院第676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6 | 直销企业违规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或者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3号;2017年国务院第676号令修订)第四十六条:“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授课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7 | 直销员违规推销产品的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3号;2017年国务院第676号令修订)第四十七条“直销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二)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三)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四)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8 |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的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3号;2017年国务院第676号令修订)第四十九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第二十四条:“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第二十五条:“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货和退货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9 | 对直销企业违规存缴、使用保证金的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3号;2017年国务院第676号令修订)第五十一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第五章“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 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00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应当按月进行调整,其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保证金的利息属于直销企业。”;第三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决定,可以使用保证金:(一)无正当理由,直销企业不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不向直销员、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二)直销企业发生停业、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无力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无力向直销员和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三)因直销产品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进行赔偿,直销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 第三十一条:“保证金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使用后,直销企业应当在1个月内将保证金的数额补足到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水平。”; 第三十二条:“直销企业不得以保证金对外担保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于清偿债务。” 《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2005年11月1日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2号)第十条:“直销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予以处罚。”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0 | 组织、策划传销,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和个人参加传销的处罚 | 《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4号)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1 | 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 《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4号)第二十六条:“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2 |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查处传销中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 《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4号)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3 | 零售商违规促销行为的处罚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9月12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第18号)第二十三条:“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4 | 零售商供应商从事不公平交易或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处罚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2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第17号)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5 |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3年8月修正,2019年4月修订,2019年11月施行)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通过)第七十五条“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第十三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第七条规定承接印制业务,且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6 | 违反强制使用注册商标义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3年8月修正,2019年4月修订,2019年11月施行)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7 | 注册商标被许可人违反标明被许可人名称和商品产地规定的处罚 | 《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国务院令第358号,2014年4月修订)第七十一条:“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3年8月修正,2019年4月修订,2019年11月施行)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8 | 对违反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3年8月修正,,2019年4月修订,2019年11月施行)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国务院令第358号,2014年4月修订)第七十二条:“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请求。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违法使用的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9 | 对冒充注册商标或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禁止使用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3年8月修正,2019年4月修订,2019年11月施行)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60 |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第十一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印刷业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四十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二)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三)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二)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三)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四)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61 | 商标代理组织从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3年8月修正,2019年4月修订,2019年11月施行)第六十八条:“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根于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国务院令第358号,2014年4月修订)第八十八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一)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的;(二)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三)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的。”第八十九条:“商标代理机构有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行为的,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并将查处情况通报商标局。”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62 | 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处罚 |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10月国务院令第422号,2004年12月施行)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利用世界博览会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世界博览会标志除依照本条例受到保护外,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保护。”。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63 | 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处罚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18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9号修订,自2018年7月3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64 | 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违反特殊标志许可使用管理义务,超范围使用特殊标志的处罚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国务院令第202号)第十五条:“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一)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三)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65 | 侵犯特殊标志专有权行为的处罚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国务院令第202号)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三)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66 | 对驰名商标进行商业宣传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通过,2013年8月修正,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67 | 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二十一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68 | 对集体、证明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处罚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号)第二十二条:“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第十五条“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第十七条:“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第十八条:“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中的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是指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中的地名。”第二十条:“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公布,2014年4月29日修订)第四条:“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69 | 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70 | 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71 | 发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基本准则和禁止发布的广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2023年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公布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2023年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公布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72 | 对发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特殊准则、违法使用广告代言人、违反发布前审查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2023年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公布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2023年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公布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73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74 | 发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一般准则、贬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第十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十一条:“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第十三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75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四)违反本法第十三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76 | 发布的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2023年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公布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2023年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公布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77 |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广告管理制度、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2023年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公布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依据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78 | 对广告代言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一条:“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79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向他人发送广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8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第第二款:“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2023年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公布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 广告发布者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81 |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提供者明知或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第四十五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2023年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公布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2023年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公布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二)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制止违法广告,并遵守下列规定:(二)对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监测、排查,发现违法广告的,应当采取通知改正、删除、屏蔽、断开发布链接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保留相关记录;”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82 | 对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83 | 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七条“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84 | 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六条:“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认证认可管理、安全技术标准管理以及产品质量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85 | 擅自从事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生产或者购入、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的处罚 | 《河南省车用乙醇汽油管理办法》( 2011年1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修改)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生产或者购入、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86 | 对旅行社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2020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87 |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2020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一条:“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88 |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猎捕情况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666号令修订)第三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12月修订)第二十八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8年9月29日第四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实物价值七倍以下的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89 | 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90 | 违反本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91 | 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二条“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92 | 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禁止网络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93 | 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国务院令第204号,2017年10月2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94 | 违法收购野生药材的处罚 |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10月国务院发布)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没收其野生药材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第十三条:“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自然淘汰的,其药用部分由各经药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但不得出口。”第十四条:“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国家计划管理的品各,由中国药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其余品种由产地县药材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按照计划收购。”第十五条:“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药用部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实行限量出口。实行限量出口和出口许可证制度的品种,由国家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95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96 |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销售种畜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订)第八十五条 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种)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97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12月2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二条:“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12月2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98 | 外商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12月2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二条:“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99 | 未经许可经营快递业务、国务院规定的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 《河南省邮政条例》(2012年11月29日审议通过,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四十条第一款:“在本省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快递企业应当在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经营国务院规定的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00 | 违法经营易制毒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703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01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六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决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相关产品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通报发展改革部门、卫生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02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出租、出借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七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第四十九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决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相关产品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通报发展改革部门、卫生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03 |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九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决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相关产品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通报发展改革部门、卫生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04 |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十条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05 |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06 |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公众健康知识的普及、宣传,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法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及有合法标识的产品。”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三、五、六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三、五、六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三、五、六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三、五、六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三、五、六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三、五、六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三、五、六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07 | 销售者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义务的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五条:“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 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 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 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 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三、五、六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三、五、六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三、五、六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三、五、六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三、五、六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三、五、六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三、五、六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08 | 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九条:“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三、五、六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三、五、六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三、五、六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三、五、六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三、五、六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三、五、六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三、五、六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09 | 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未履行管理责任的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六条“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 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三、五、六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三、五、六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三、五、六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三、五、六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三、五、六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三、五、六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三、五、六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10 | 对生产经营者有多次产品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的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六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三、五、六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三、五、六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三、五、六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三、五、六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三、五、六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三、五、六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三、五、六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11 | 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的处罚 | 《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国务院令第367号,2016年2月修订) 第五十九条 “ 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一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12 | 违法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处罚 |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202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0号修订)第五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商用密码认证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密码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二条 商用密码认证机构开展商用密码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商用密码认证机构资质: (一)超出批准范围; (二)存在影响认证独立、公正、诚信的行为; (三)出具的认证结论虚假或者失实; (四)未对其认证的商用密码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 (五)未履行保密义务;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商用密码认证技术规范、规则开展商用密码认证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销售或者提供未经检测认证或者检测认证不合格的商用密码产品,或者提供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的商用密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13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00年2月国务院令第280号,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14 | 非法买卖流通、装帧、经营人民币、纪念币或损害人民币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00年2月国务院令第280号,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第二十五条:“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纪念币的买卖,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第二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一) 故意毁损人民币;(二) 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三)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四)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15 | 合同欺诈的处罚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工商总局令第51号 根据2020年12月31日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4号修改,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一)伪造合同;(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三)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七)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八)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九)提供虚假担保;(十)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16 | 订立、履行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处罚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工商总局令第51号 根据2020年12月31日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4号修改,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一)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二)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三)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四)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五)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17 | 为他人合同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工商总局令第51号 根据2020年12月31日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4号修改,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18 | 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的处罚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工商总局令第51号 根据2020年12月31日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4号修改,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19 | 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处罚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工商总局令第51号 根据2020年12月31日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4号修改,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20 | 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的处罚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工商总局令第51号 根据2020年12月31日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4号修改,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21 | 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于1996年7月5日审议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号)第四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22 | 拍卖企业未按规定发布拍卖公告、展示拍卖标的、违反现场监督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于1996年7月5日审议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五条“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第四十八条“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23 | 拍卖人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处罚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工商总局令第59号令,根据2017年9月30日工商总局令第91号第二次修订,2020年10月23日市场监管总局第31号令第三次修订)第十三条:“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条第七项:“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24 |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六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第十二条 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第五条 拍卖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 (二)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人的商业信誉; (四)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五)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六)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25 | 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第二十三条:“ 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第十二条 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第五条 拍卖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 (二)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人的商业信誉; (四)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五)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六)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26 | 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第十四条 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第七条 竞买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一)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拍卖应价; (二)相互约定拍卖应价; (三)相互约定买受人或相互约定排挤其他竞买人; (四)其他恶意串通行为。第八条 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一)私下约定成交价; (二)拍卖人违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竞买人泄露拍卖标的保留价; (三)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27 |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企业之间恶意串通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第十四条:“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第六条 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不得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七条 竞买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一)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拍卖应价; (二)相互约定拍卖应价; (三)相互约定买受人或相互约定排挤其他竞买人; (四)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第八条 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一)私下约定成交价; (二)拍卖人违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竞买人泄露拍卖标的保留价; (三)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28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拒不改正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29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八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30 |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31 | 违反规定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情节严重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666号修订,2017年国务院676号令修订)第四十二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32 |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违规生产加工饲料、饲料添加剂,情节严重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666号修订,2017年国务院676号令修订)第四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三)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四)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五)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33 | 销售存在对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其他安全隐患饲料、饲料添加剂,情节严重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666号令修订,2017年国务院676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八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召回的产品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并记录通知情况。养殖者发现其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通知供货者,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34 | 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假充真、标示虚假,情节严重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666号令修订,2017年国务院676号令修订)第四十六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35 | 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36 |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37 | 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的处罚 |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38 | 被吊销电影相关许可证,逾期未办理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处罚 |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六十三条:“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39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40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严重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规定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20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第四次修订)第五十二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停止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有其他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41 | 擅自销售未经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或销售拼装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主席令第8号,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一百零三条第三、四款:“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42 | 被吊销建筑相关资质证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通过,2011年4月22日修订,2019年4月修订)第七十六条:“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43 |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拒不执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决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通过,1993年5月1日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44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情节严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主席令第86号)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45 |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违规转让的,情节严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实施,2017年12月27日主席令第86号修正,)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46 | 有制造、销售仿真枪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四次会议会修正)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47 |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通过,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48 |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通过,2007年8月30日修订,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49 | 心理咨询人员、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违规开展心理、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26日,2013年5月1日实施,2018年4月修正)第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一)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二)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三)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四)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心理咨询人员、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活动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50 | 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日)第三十三条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51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被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公布 2017年10月23日修订)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范围决定。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52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被吊销资质证书单位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53 |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号、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54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2006年1月1日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七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55 | 供应商违规参加政府采购,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03年1月1日施,2014年8月修正)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56 | 商业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有欺骗、误导行为,或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内容的处罚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二十七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七条第二款:“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57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五十七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58 | 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烟草制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三十三条:“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59 | 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第二十条 :“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60 | 倒卖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三十五条“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61 | 对未经批准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国务院令第703号)第十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2倍以下的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62 | 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行为的处罚 | 《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1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547号令)第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二)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三)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63 | 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处罚 | 《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1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547号令)第十三条第一款:“军服承制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二)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的。(三)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64 | 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处罚 | 《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1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547号令)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65 | 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或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2014年3月15日修订)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订,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消防救援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三条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66 | 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订,2018年12月修订)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67 |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订,2018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68 | 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隐匿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订,2018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69 | 销售的商品伪造、涂改或者冒用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报告行为的处罚 |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2年11月29日修改)第二十七条:“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涂改或者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 第三十四条“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伪造、涂改或者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70 | 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2014年3月15日修订)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十四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第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71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处罚 | 《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9年5月22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责令停业整顿: (一)以合同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为据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二)利用邮购、电视直销、互联网销售、电话销售等方式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 (三)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未履行约定的; (四)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不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经营者出租柜台或销售场地不标明位置和范围的; (五)对存在严重缺陷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立即停止销售或服务的,对已经售出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不采取召回等补救措施的; (六)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强制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将消费者个人信息向第三人披露的; (七)商品房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 (八)公共服务行业和其他具有独占地位行业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 (九)洗染业经营者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 (十)装饰装修业经营者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 (十一)汽车经营者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十二)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机构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 (十三)旅游服务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十四)食品经营者、餐饮业经营者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十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十六)中介服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十七)修理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 (十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72 | 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2014年3月15日修订)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73 | 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的处罚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 (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 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二)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74 | 使用带有侮辱、歧视少数民族内容的语言、文字、图片、美术作品、音像、广告、广播、电影、电视、文艺活动和其他行为的处罚 | 《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1994年9月通过,2010年7月修正)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的,应停止其有关活动,由民族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没收并妥善处理有关制品、责令其停业整顿,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责令其作出补救措施,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第三款:“禁止任何使用带有侮辱、歧视少数民族内容的语言、文字、图片、美术作品、音像、广告、广播、电影、电视、文艺活动和其他行为。”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75 |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国家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订,2018年12月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第七十条 :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76 | 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明令淘汰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订,2018年12月修订)第六十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第七十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77 | 经营者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样品的处罚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第五十一条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四)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样品的。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78 |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行为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79 | 洗染业经营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处罚 | 《洗染业管理办法》(2007年5月11日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第十二条:“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消费者提出或询问的有关问题,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从事下列欺诈行为:(一)虚假宣传。(二)利用储值卡进行消费欺诈。(三)以“水洗”、“单烫”冒充干洗等欺骗行为。(四)故意掩饰在加工过程中使衣物损伤的事实。(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欺诈行为。”;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第三条:“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洗染企业的登记注册,依法监管服务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负责对洗染企业开设和经营过程中影响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环境违法行为。”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80 | 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塑料购物袋有关规定的处罚 |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5月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令第8号)第十五条:“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竞争行为和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第六条:“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二)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三)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四)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第七条:“商品零售场所应当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对消费者开具销售凭证确有困难的除外。”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81 | 未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的处罚 |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5月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令第8号)第十六条:“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第八条:“商品零售场所应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82 | 违法使用市场名称的处罚 | 《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2010年7月修订)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市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市场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享有专用权。 市场名称应当文明、健康。”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83 | 市场迁移、合并、分立、撤销或者改变其他登记事项未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处罚 | 《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2010年7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未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给予警告,逾期仍不办理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市场迁移、合并、分立、撤销或者改变其他登记事项的,开办者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84 | 经营者在市场内经销走私物品的处罚 | 《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2010年7月修订)第三十四条: “实施依据经营者在市场内经销走私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物品价款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85 | 商品交易市场中合同欺诈行为的处罚 | 《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2010年7月修订)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商品交易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依法签订经济合同。禁止合同当事人下列违法行为:(一)伪造经济合同;(二)盗用他人名义或者使用已失效的公章、合同专用章、介绍信、委托书等证件签订经济合同;(三)虚构主体资格;(四)虚构货源或者合同标的物;(五)故意交付部分货物(货款)骗取全部货款(货物),或者骗取货款(货物)拒不交付货物(货款);(六)其他利用经济合同骗取财物的行为。”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86 | 转移、隐匿、销毁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财物的处罚 | 《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2010年7月修订)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转移、隐匿、销毁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财物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查处商品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第三项:“(三)检查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财物,必要时可以书面形式责令经营者说明商品的来源的数量,暂停销售;责令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87 |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国务院令第204号,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6年4月国务院令第465号 2019年3月18日修订)第二十七条:“伪造、倒卖或者转让进出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88 | 提供虚假技术或者以虚假技术信息牟利的处罚 | 《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 2010年7月30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三)提供虚假技术或者以虚假技术信息牟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89 | 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原材料和产品、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通过,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2018年10月修订)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二)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四)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90 | 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通过,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2018年10月修订))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91 | 利用互联网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处罚 |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2023年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公布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二条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92 |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搜索政务服务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的结果中插入竞价排名广告。 |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2023年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公布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不得在搜索政务服务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的结果中插入竞价排名广告。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93 | 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 |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2023年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公布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六条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制止违法广告,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记录、保存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广告的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信息记录保存时间自信息服务提供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二)对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监测、排查,发现违法广告的,应当采取通知改正、删除、屏蔽、断开发布链接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保留相关记录; (三)建立有效的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置机制,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或者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 (四)不得以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手段阻挠、妨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广告监测; (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采取技术手段保存涉嫌违法广告的证据材料,如实提供相关广告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广告修改记录以及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信息等; (六)依据服务协议和平台规则对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用户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94 | 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七日无理由退货相关规定的处罚 |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三十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处罚。;第六条 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二)鲜活易腐的商品;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第七条 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2013年10月25日修订)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第八项“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95 | 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处罚 |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三十一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擅自以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 (二)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退货手续的; (三)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的。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96 |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依法建立、完善其平台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以及配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制度的处罚 |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建立、完善其平台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以及配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制度,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并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97 | 网络商品销售者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著的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的处罚 |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著的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的,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检验和处理程序。 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而再次销售的,应当通过显著的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98 |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拒绝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处罚 |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三十四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拒绝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199 |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显著、清晰表示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内容的的处罚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公布)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显著、清晰表示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内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00 | 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第二十条规的处罚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公布)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或者广告批准文号已超过有效期,仍继续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01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处罚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公布)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构成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02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处罚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公布)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03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的处罚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公布)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04 | 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处罚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公布)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五条处罚:(一)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予以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05 | 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经营药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第一百三十九条:“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撤销许可、吊销许可证件的,由原批准、发证的部门决定。 ”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73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06 | 销售假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二)被污染的药品;(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 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假药、劣药的处罚决定,应当依法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论。” 第一百三十九条:“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撤销许可、吊销许可证件的,由原批准、发证的部门决定。 ”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直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直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直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直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直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直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直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07 | 销售劣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二)被污染的药品;(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 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假药、劣药的处罚决定,应当依法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论。” 第一百三十九条:“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撤销许可、吊销许可证件的,由原批准、发证的部门决定。 ”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08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二十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药、劣药或者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而为其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储存、运输收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收入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收入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假药、劣药的处罚决定,应当依法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论。” 第一百三十九条:“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撤销许可、吊销许可证件的,由原批准、发证的部门决定。 ”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09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第一百三十九条:“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撤销许可、吊销许可证件的,由原批准、发证的部门决定。 ”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10 | 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药品经营许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五十二条:“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二)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第一百二十三条:“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撤销相关许可,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第一百三十九条:“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撤销许可、吊销许可证件的,由原批准、发证的部门决定。 ”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11 | 未取得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四、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四)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五)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 第一百三十九条:“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撤销许可、吊销许可证件的,由原批准、发证的部门决定。 ”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12 | 使用未经审评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销售药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包装材料、容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二)使用未经审评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生产药品,或者销售该类药品;” 第一百三十九条:“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撤销许可、吊销许可证件的,由原批准、发证的部门决定。 ”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13 | 药品经营企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五十三条:“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第一百三十九条:“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撤销许可、吊销许可证件的,由原批准、发证的部门决定。 ”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14 |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保证药品可追溯。”第三十七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将药品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等情况按照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一百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未备案;(二)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发现存在安全性问题或者其他风险,临床试验申办者未及时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或者未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四)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五)未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进行备案或者报告;(六)未制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七)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或者上市后评价。”第一百三十九条:“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撤销许可、吊销许可证件的,由原批准、发证的部门决定。 ”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15 | 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处罚的外,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八条:“药品包装应当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发运中药材应当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应当注明品名、产地、日期、供货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第四十九条:“药品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地址、生产企业及其地址、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标签、说明书中的文字应当清晰,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说明书,应当印有规定的标志。”第一百二十八条:“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处罚的外,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第一百三十九条:“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撤销许可、吊销许可证件的,由原批准、发证的部门决定。 ”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16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第一百三十九条:“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撤销许可、吊销许可证件的,由原批准、发证的部门决定。 ”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17 |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药品应当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应当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一百三十九条:“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撤销许可、吊销许可证件的,由原批准、发证的部门决定。 ”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18 | 进口已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药品应当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无进口药品通关单的,海关不得放行。”第一百三十二条:“进口已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第一百三十九条:“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撤销许可、吊销许可证件的,由原批准、发证的部门决定。 ”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19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三款:“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第一百三十九条:“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撤销许可、吊销许可证件的,由原批准、发证的部门决定。 ”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20 | 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八十一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发现疑似不良反应的,应当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五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或者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三十九条:“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撤销许可、吊销许可证件的,由原批准、发证的部门决定。 ” ”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21 |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三十八条:“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撤销许可、吊销许可证件的,由原批准、发证的部门决定。 ”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22 | 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聘用人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五十二条:“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二)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第一百四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聘用人员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解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23 | 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四十一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24 | 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五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25 | 对持有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责令其召回后而拒不召回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不配合召回的处罚 |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2年第92号,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对持有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后而拒不召回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不配合召回的,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查处。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持有人召回药品: (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持有人应当召回药品而未召回的; (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对持有人主动召回结果审查,认为持有人召回药品不彻底的。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药品的,应当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责令召回药品信息,要求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药品使用单位停止生产、放行、销售、使用。 持有人应当按照责令召回要求实施召回,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向社会发布药品召回信息。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26 | 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的处罚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9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此次机构改革随职能划转,划入来源为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27 | 药品经营企业未经批准变更许可事项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继续开展药品经营活动的处罚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9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药品经营企业未经批准变更许可事项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继续开展药品经营活动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药品经营企业及时改正,不影响药品质量安全的,给予减轻处罚: (一)药品经营企业超出许可的经营方式、经营地址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 (二)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的药品不属于疫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的;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但符合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要求的; (四)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28 |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9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29 | 接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销售的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再次委托销售的处罚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9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接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销售的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再次委托销售的;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30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委托销售行为进行管理的处罚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9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委托销售行为进行管理的;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31 | 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未按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委托储存、运输行为进行管理的处罚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9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未按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委托储存、运输行为进行管理的;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32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未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报告委托销售、储存情况的处罚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9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未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报告委托销售、储存情况的;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33 | 接受委托储存药品的受托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再次委托储存药品的处罚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9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五)接受委托储存药品的受托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再次委托储存药品的;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34 | 接受委托运输药品的受托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运输药品的处罚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9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六)接受委托运输药品的受托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运输药品的;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35 | 接受委托储存、运输的受托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9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第(七)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七)接受委托储存、运输的受托方未按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向委托方所在地和受托方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重大质量问题的。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36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未按本办法履行购销查验义务或者开具销售凭证,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9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未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履行购销查验义务或者开具销售凭证,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给予处罚。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37 | 对药品零售企业违反第七十二条第(一)(二)项的处罚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9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第(一)(二)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 (二)以买药品赠药品或者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直接或者变相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38 |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处罚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9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39 | 医疗机构未按本办法未按本办法履行进货查验、药品储存和养护、停止使用、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9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 医疗机构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设置专门质量管理部门或者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药品储存和养护、停止使用、报告等义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40 | 体育健身活动经营单位向体育健身活动参加者提供含有禁用物质的药品、食品的处罚 | 《反兴奋剂条例》(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十条 体育健身活动经营单位及其专业指导人员,不得向体育健身活动参加者提供含有禁用物质的药品、食品。第四十五条 体育健身活动经营单位向体育健身活动参加者提供含有禁用物质的药品、食品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41 |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二条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将处方保存2年备查;禁止超剂量或者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第四十九条 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药品库房中设立独立的专库或者专柜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到场监督销毁。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第七十条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第八十三条 本章规定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42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购买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或者停止相关活动,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三条 本章规定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第三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需求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总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向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以第二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应当将年度需求计划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第三十五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咖啡因作为原料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科学研究、教学单位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准品、对照品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单位购买。第八十三条 本章规定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43 | 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经营、使用资格的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五条 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其已取得的资格,5年内不得提出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申请;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法吊销其许可证明文件。第八十三条 本章规定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44 | 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依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七十六条 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本条例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药品;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实验研究和研制活动。第八十三条 本章规定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45 | 药品经营企业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处罚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1号)第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第二十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获知或者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方式报所在地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填写《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见附表2),对每一病例还应当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第三十条:”药品经营企业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应当立即告知药品生产企业,同时迅速开展自查,必要时应当暂停药品的销售,并协助药品生产企业采取相关控制措施。“第五十九条:“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二)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三)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46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2号)第三十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应当配备保障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设施,建立层层落实责任制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第四十一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教学科研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公布的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47 | 对于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八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处罚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2号)第四十五条:“对于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八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该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其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的申请。”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公布的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48 |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的单位违反药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二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其他单位违反药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49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配送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应当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保证疫苗质量。疫苗在储存、运输全过程中应当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冷链储存、运输应当符合要求,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违法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处违法储存、运输疫苗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责令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执法规科、法稽查六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50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有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处违法储存、运输疫苗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51 | 对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公布 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第七条:“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应当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52 | 对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的或属于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处罚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公布 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第九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标注:(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三)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四)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和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属于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53 | 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的的处罚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公布 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第十五条:“化妆品根据产品使用需要或者在标识中难以反映产品全部信息时,应当增加使用说明。使用说明应通俗易懂,需要附图时须有图例示。凡使用或者保存不当容易造成化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化妆品、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妆品,必须标注注意事项、中文警示说明,以及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等。”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54 | 对化妆品标识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公布 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3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 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五条 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1的规定。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第六条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2的规定。第七条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55 | 对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和要求不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的处罚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公布 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和要求不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56 | 对化妆品未标注产品标准号或者未标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处罚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公布 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未标注产品标准号或者未标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57 | 对未依法标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公布 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未依法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 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七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58 | 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第十六条的处罚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公布 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一)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三)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四)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59 | 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的处罚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公布 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化妆品标识不得与化妆品包装物(容器)分离。”第十八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化妆品有说明书的应当随附于产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内。”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60 | 对化妆品标识未规范使用中文或为规范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语言或外文的处罚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公布 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化妆品标识中除注册商标标识之外,其内容必须使用规范中文。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文的,应当与汉字有对应关系,并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化妆品包装物(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的,化妆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除注册商标之外,标识所使用的拼音、外文字体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化妆品包装物(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且净含量不大于15克或者15毫升的,其标识可以仅标注化妆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产品有其他相关说明性资料的,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可以标注在说明性资料上。”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61 | 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公布 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化妆品标识不得采用以下标注形式:(一)利用字体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二)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标注形式。”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62 | 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以及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第四十一条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不受流通过程影响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可以免于经营备案。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63 |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八十三条 在申请医疗器械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不予行政许可,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撤销行政许可,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64 |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规定的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行)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 (二)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影响产品安全、有效; (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四)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召回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生产、进口、经营医疗器械; (五)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 (六)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65 |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规定的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行)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 (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 (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 (四)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66 |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规定的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行)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二)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 (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四)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 (五)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 (六)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制定上市后研究和风险管控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 (七)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制度; (八)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照规定告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九)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 (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67 |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行)第九十四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未遵守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或者立即停止临床试验,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5年内禁止其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由卫生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68 |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行)第九十五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0年内禁止其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由卫生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69 | 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的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医疗器械广告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七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医疗器械广告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第六十条 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经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并取得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的医疗器械,在暂停期间不得发布涉及该医疗器械的广告。 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70 | 对明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71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72 | 违反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73 | 违反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74 | 违反本法第一百二十五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五十条:“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第七十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监督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75 | 违反本法第一百二十六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76 | 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款:“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77 | 违反本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一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六十四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78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第一百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79 | 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第六项、第十一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80 | 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第一百零八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现场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书面告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安全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不得拒绝或者阻挠食品安全抽样工作。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或者干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和调查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81 |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82 |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三十五条:“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83 | 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八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效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食品检验资源,实现资源共享。”第八十五条:“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第八十六条:“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第一百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84 |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八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得收取费用。”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并处认证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认证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85 | 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三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第一百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86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一)在食品生产、加工场所贮存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制定的名录中的物质;(二)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三)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选择性添加物质命名婴幼儿配方食品;(四)生产经营的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不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在食品生产、加工场所贮存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制定的名录中的物质。”第七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87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一)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未按照规定记录保存信息;(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三)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四)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消费者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五)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88 |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89 | 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三款:“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七十二条:“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90 | 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虚假宣传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七十三条:“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影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属于单位违法的,还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第七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91 | 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该食品,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改正;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的,没收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92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恶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情形的,对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93 | 复检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复检任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复检的,申请人应当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费用。复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复检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担复检任务。”第七十九条:“复检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复检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无正当理由1年内2次拒绝承担复检任务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撤销其复检机构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94 | 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或者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不得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第八十条:“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或者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95 | 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处罚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五十一条:“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6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符合法律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电子印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五十三条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96 |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处罚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五十二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6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符合法律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电子印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五十四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97 |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6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摆放纸质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或者展示其电子证书。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在自动设备的显著位置展示食品经营者的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者电子证书、备案编号。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98 | 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罚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者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或者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299 |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6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一款 发生下列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食品经营者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二)从事网络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三)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地址发生变化的;(四)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情况发生变化的;(五)自动设备放置地点、数量发生变化的;(六)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00 |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的处罚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3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01 | 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的处罚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3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02 |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处罚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3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03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的处罚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3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四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04 |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的处罚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3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四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05 | 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处罚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第二次修正号)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06 |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的处罚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第二次修正号)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07 | 食品经营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履行后,食品生产经营者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处罚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第二次修正号)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履行后,食品生产经营者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08 | 违反《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四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使用下列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一)非食品原料;(二)废弃食用油脂及其制品;(三)回收的食品;(四)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五)霉变、腐败变质的食品原料;(六)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未按规定检疫、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以及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处理的食品原料;(八)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法定要求的食品原料。”第十四条:“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第十五条:“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第二十三条:“ 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一)乳制品、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白酒、罐头、果冻类食品;(二)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三)食品添加剂;(四)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一)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二)使用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三)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09 | 违反《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旱厕、化粪池、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等污染源保持安全、无害距离;(二)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虫、防雨、防尘设备;(三)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分开存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四)食品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五)食品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包装材料;(六)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洗净,保持清洁;(七)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要求,并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八)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九)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十)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场所严格分开,食品用具、容器、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十一)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二)依照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十三)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灭鼠剂等妥善保管,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现场存放;(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六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留存进货票据凭证。进货相关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第二十五条:“小作坊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产品名称、配料、生产者、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登记证编号等基本信息。小作坊生产的散装食品应当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小作坊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或者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二)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三)未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进货信息或者食品批发信息的;(四)小作坊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和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未标注规定信息的。”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10 | 违反《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十一)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三条:“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使用下列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一)非食品原料;(二)废弃食用油脂及其制品;(三)回收的食品;(四)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五)霉变、腐败变质的食品原料;(六)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未按规定检疫、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以及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处理的食品原料;(八)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法定要求的食品原料。”第十四条:“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摊点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霉变、腐败变质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的;(二)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三)使用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四)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11 | 违反《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七规定的处罚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旱厕、化粪池、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等污染源保持安全、无害距离;(二)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虫、防雨、防尘设备;(三)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分开存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四)食品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五)食品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包装材料;(六)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洗净,保持清洁;(七)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要求,并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八)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九)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十)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场所严格分开,食品用具、容器、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十一)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二)依照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十三)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灭鼠剂等妥善保管,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现场存放;(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摊点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二)未配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饮加工和废弃物收集设施的;(三)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饮具的。”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12 | 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处罚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八项:“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八)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第四十八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13 | 小作坊、小经营店在一年内两次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对其业主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在一年内两次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其业主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14 | 违反《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规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早市夜市开办者、商场(店)和超市柜台出租者未履行检查、报告义务的处罚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商场(店)和超市柜台出租者应当对入场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经营条件和经营环境进行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早市夜市开办者、商场(店)和超市柜台出租者未履行检查、报告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产停业。”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15 |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 单位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16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17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单位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18 |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九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19 |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2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 单位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21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 单位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22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23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 单位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24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 单位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25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 单位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26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单位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27 | 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二)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 单位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28 | 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单位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29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单位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3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 单位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31 |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32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单位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33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 单位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34 |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单位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35 |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 单位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36 | 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一)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 (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 (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五)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六)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八)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 | 单位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37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违反规定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一)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 (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 (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五)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六)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八)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 | 单位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38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 | 单位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39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 单位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40 | 特种设备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41 | 特种设备未进行型式试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42 |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单位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43 |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四十三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44 |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四十四条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45 | 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四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五次修正)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 单位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46 |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四十二条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47 |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四十三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48 |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四十四条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49 | 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四十五条 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50 |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四十六条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51 | 进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四十七条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 单位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52 |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四十八条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53 |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四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 个体工商户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54 |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五十条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55 | 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五十一条 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或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56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57 |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58 |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59 | 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60 | 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61 |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六条:“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62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63 | 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一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64 |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三条:“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65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66 | 违反《标准化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二条 违反《标准化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责令限期改进,并可通报批评: (一)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 (二)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将产品标准上报备案的; (三)企业的产品未按规定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的; (四)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 (五)科研、设计、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第三十三条第四款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67 |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第四款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68 |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第四款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69 | 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第四款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70 |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单位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71 | 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单位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72 | 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单位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73 |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四条:“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74 | 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75 | 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2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 | 生产者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76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生产者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77 | 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五条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生产企业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78 | 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生产企业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79 | 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生产企业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80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七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生产企业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81 |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八条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82 | 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九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生产企业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83 |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十条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生产企业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84 |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生产企业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85 | 用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十二条 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生产企业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86 |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参与列入生产许可证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十七条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87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认证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88 | 境外认证机构未经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境外认证机构未经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认证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89 | 经登记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经登记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90 | 认证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九条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九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 (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认证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91 | 认证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十条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 (二)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 (三)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 (四)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 (五)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认证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92 | 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二条 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责令改正,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执业资格。 |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93 |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94 | 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指定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 认证机构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95 |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未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五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未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并予公布。 | 认证机构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96 |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认证机构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97 | 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的处罚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 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违反本规定,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98 | 违反本规定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的处罚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予以警告,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单位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399 | 产品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检验机构出具与事实不符的结论与数据的处罚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三次修订)第十五条 产品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检验机构出具与事实不符的结论与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00 | 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处罚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01 | 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02 | 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公布 根据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修正)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二、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03 | 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处罚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5年第76号)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 单位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04 | 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5年第76号)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 单位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05 |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处罚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5年第76号)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06 | 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1999年第3号 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四条:“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生产者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07 | 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1999年第3号 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五条:“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销售者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08 | 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1999年第3号 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六条:“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 销售者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09 | 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1999年第3号 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七条:“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收购者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10 | 经营者利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构成欺诈的处罚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12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4号公布 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二款 经营者利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构成欺诈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 集市主办者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11 | 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处罚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12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4号公布 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一款 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12 | 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处罚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12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4号公布 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三款 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13 | 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规定的处罚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12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4号公布 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四款 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14 | 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处罚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12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4号公布 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五款 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15 |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符的处罚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12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4号公布 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三款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应当使用计量器具进行测量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销售商品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的,按照《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处罚。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五条 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第六条 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集贸市场经营者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16 |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六项规定的定的处罚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12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4号公布 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四款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九条第(六) 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六)现场交易时,应当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消费者有异议的,应当重新操作计量过程和显示量值。 | 集贸市场经营者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17 | 加油站经营者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的处罚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发布 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1号第2次修订)第十条:“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加油站经营者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18 | 加油站经营者使用使用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计量器具的、未强制检定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处罚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发布 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1号第2次修订)第九条:“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使用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第(四)项:“使用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书;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报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 加油站经营者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19 |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处罚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发布 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1号第2次修订)第九条:“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和停止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五)需要维修燃油加油机,应当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应当报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 加油站经营者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20 | 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的处罚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发布 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1号第2次修订)第九条:“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第(七)项“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七)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不得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不得弄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五十一条 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加油站经营者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21 |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处罚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三次修)第九条第(一)项 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眼镜制配者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22 | 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三次修)第十条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经营者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23 |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三次修)第十一条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经营者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24 | 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的处罚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三次修)第十二条 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25 | 认证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所列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7年1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公布 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予公布: (一)未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将认证规则相关信息报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认证人员能力不能持续符合国家职业资格的相关要求,或者聘用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的; (四)未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信息和报告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26 | 认证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7年1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公布 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一)受到告诫或者警告后仍未改正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向认证对象出具认证证书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发现认证对象未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正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监督检查工作中不予配合和协助,拒绝、隐瞒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27 | 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的处罚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7年1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公布 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三十九条 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的,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认证机构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停业整顿期限为6个月,期间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经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 (二)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 (三)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 (四)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 (五)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28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认证机构资质的处罚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7年1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公布 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认证机构资质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证机构资质。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29 | 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处罚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3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 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销售者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30 |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2009年第117号,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第四十九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单位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31 | 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处罚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2009年第117号,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第五十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32 |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处罚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2009年第117号,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单位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33 | 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2009年第117号,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或者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产品未按照原申报用途使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撤销《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并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单位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34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2009年第117号,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 | 认证委托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35 | 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处罚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2009年第117号,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36 |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2009年第117号,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 认证委托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37 |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2009年第117号,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 单位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38 |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2009年第117号,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第五十五条第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 单位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39 | 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的处罚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七条 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证机构在其出具的认证证书上自行编制认证证书编号的,视为伪造认证证书。 | 单位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40 |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的处罚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认证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41 | 未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将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上传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确定的信息系统的定的处罚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对外公布:(一)未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将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上传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确定的信息系统的;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42 | 未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确定的信息系统报送相关认证信息或者其所报送信息失实的处罚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对外公布: (二)未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确定的信息系统报送相关认证信息或者其所报送信息失实的; | 认证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43 | 未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相关材料备案的处罚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对外公布:(三)未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相关材料备案的。 | 认证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44 |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的处罚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认证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45 | 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的处罚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一条 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九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 (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认证委托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46 | 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的处罚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二条 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47 | 违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11年第140号)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48 | 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罚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11年第140号)第三十二条:“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或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49 | 电梯改造单位改造电梯后未更换电梯产品铭牌和出具质量证明书,未在产品铭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改造单位名称、许可证书编号和改造日期等信息的处罚 | 《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年第160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电梯改造单位进行电梯改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更换电梯产品铭牌的;(二)未出具质量证明书的;(三)未在产品铭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改造单位名称、许可证书编号和改造日期等信息的。” | 电梯改造单位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50 | 电梯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电梯进行日常管理的处罚 | 《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年第160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制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的;(二)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和通话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三)电梯使用单位变更时,未按照规定期限移交全部安全技术档案的;(四)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变更时,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五)发生乘客滞留电梯轿厢未及时组织救援,导致乘客被滞留电梯轿厢内1小时以上的;(六)在用电梯拟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使用单位未封存电梯并设置停止使用的警示标志,或者未告知使用登记部门的。” | 电梯使用单位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51 |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实施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 《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年第160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要求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电梯的维护保养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二)协助使用单位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三)对维护保养的电梯每15日至少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四)对新承担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安全性能确认;(五)建立每部电梯的维护保养档案,并至少保存4年;(六)发现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接到相关通知后,应当及时消除故障和异常情况;发现乘客滞留在电梯轿厢或者接到相关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市区内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l小时;(七)发现使用的电梯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以及使用存在事故隐患、报停、报废电梯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八)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将电梯的维护保养业务转包或者分包;(九)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规定。” |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52 | 违反《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 《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年第160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异地维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配备与其业务量相适应的维护保养人员和设备,或者未向维护保养业务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告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企业注册地以外其他省辖市从事异地维护保养的,应当配备与其业务量相适应的维护保养人员和设备,并将单位名称、许可证、办公地点、作业人员、设备情况、应急救援电话等信息书面告知维护保养业务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53 | 电梯检验机构没有自接到检验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的处罚 | 《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年第160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电梯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要求完成检验工作、出具电梯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电梯检验机构应当自接到检验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 | 电梯检验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54 | 电梯检验机构对未进行注册登记的电梯,未与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的电梯,依法应当报废的,或者应当进行安全评估的电梯进行检验的处罚 | 《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年第160号)第四十条第二款“电梯检验机构实施定期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梯检验机构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形的电梯实施定期检验:(一)未进行注册登记的;(二)电梯使用单位未与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的;(三)依法应当报废的,或者应当进行安全评估的。” | 电梯检验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55 | 修理计量器具使用不合格零配件的处罚 |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5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煤炭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五)修理计量器具使用不合格零配件的,责令改正,没收不合格零配件,并处以该项经营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56 | 计量偏差超出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和改变计量器具准确度的处罚 |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5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煤炭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责令改正,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一)计量偏差超出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二)改变计量器具准确度的。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补足商品数量,增加赔偿商品价款一倍的损失。”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57 | 违反《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处罚 |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煤炭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属于强制检定管理的计量器具,未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检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每台(件)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取得计量授权证书或超出授权的项目范围开展计量检定、校准的,责令停业,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以所收取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三)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使用计量认证标记及编号为社会提供数据的,责令改正,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以所收取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58 | 擅自处理、转移被封存、登记保存的计量器具或物品的以及阻碍依法进行的计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5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煤炭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当事人擅自处理、转移被封存、登记保存的计量器具或物品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其中,属于正在使用的计量器具的,视为不合格计量器具,还应依照计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其他计量器具或物品确认属于违法物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拒绝、阻碍依法进行的计量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59 | 为社会提供服务的计量检定机构伪造数据的处罚 |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5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2012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为社会提供服务的计量检定机构伪造数据的,责令改正,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以所收取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或吊销资格证件” | 计量检定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60 | 生产者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包装物的处罚 |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3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三十二条“生产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包装物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给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不得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包装物包装产品。” | 生产者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61 | 生产者对产品未经检验附加合格标识或者产品不合格的处罚 |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3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三十三条:“生产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产品未经检验附加合格标识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产品不合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产品未经检验,不得附加合格标识,不得以合格产品出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生产者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62 | 生产者伪造、涂改或者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3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三十四条“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伪造、涂改或者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涂改或者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生产者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63 | 生产者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免检标志、名牌产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3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三十五条:“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九条:“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免检标志、名牌产品标志等质量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生产者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64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出考核的范围使用考核合格标志的处罚 |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3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三十六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出考核的范围,使用考核合格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所收费用,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65 | 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处罚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15年第163号 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三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 检验检测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66 | 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按照本办法第十四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15年第163号 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 | 检验检测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67 | 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处罚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15年第163号 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 检验检测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68 | 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处罚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15年第163号 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 检验检测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69 | 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处罚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15年第163号 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三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 检验检测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70 |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处罚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第二十六条:“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批棉花附有质量凭证; (二)棉花包装、标识符合国家标准; (三)棉花类别、等级、重量与质量凭证、标识相符; (四)经公证检验的棉花,附有公证检验证书,其中国家储备棉还应当粘贴公证检验标志。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71 | 棉花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第二十九条:“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一条:“棉花经营者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棉花,不得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72 | 棉花经营者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第三十条:“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严禁棉花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73 |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罚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第二十七条:“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以上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1-3款“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应当建立、健全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保证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的类别、等级、数量与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相符。 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保证国家储备棉质量免受人为因素造成的质量变异。 棉花经营者不得将未经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74 | 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棉花类物品的处罚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第二十八条:“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75 |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棉花加工资格。”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76 | 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的处罚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没收并监督销毁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并处非法设备实际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棉花加工资格。” 第八条第二款“棉花经营者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皮辊机、轧花机、打包机以及其他棉花加工设备加工棉花。”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77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纤维制品的处罚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16年第178号)第三十条第一款“在生产、销售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进行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进行处罚。”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禁止生产、销售以及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下列纤维制品: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78 | 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纤维制品的处罚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16年第178号)第三十条第一款“在生产、销售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进行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进行处罚。”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禁止生产、销售以及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下列纤维制品: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三)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订)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79 | 生产、销售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或者其他质量证明文件或者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纤维制品的处罚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16年第178号)第三十条第一款“在生产、销售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进行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进行处罚。”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第(五)项“禁止生产、销售以及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下列纤维制品: (四)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或者其他质量证明文件的; (五)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80 | 在经营性服务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处罚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16年第178号)第三十条第二款“在经营性服务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禁止生产、销售以及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下列纤维制品: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三)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81 | 在公益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的处罚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16年第178号)第三十条第三款“在公益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禁止生产、销售以及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下列纤维制品: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三)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四)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或者其他质量证明文件的; (五)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82 | 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纤维制品的处罚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16年第178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纤维制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禁止将下列物质用于加工制作絮用纤维制品: (一)医用纤维性废弃物; (二)使用过的殡葬用纤维制品; (三)来自传染病疫区无法证实其未被污染的纤维制品; (四)国家禁止进口的废旧纤维制品以及其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纤维和纤维制品等物质;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物质。” 第九条“ 不得将下列物质作为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填充物: (一)被污染的纤维及纤维下脚; (二)废旧纤维制品或其再加工纤维; (三)二、三类棉短绒; (四)经脱色漂白处理的纤维下脚、纤维制品下脚、再加工纤维; (五)未洗净的动物纤维; (六)发霉变质的絮用纤维;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物质。” 第十条“不得将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原辅材料用于生产纺织面料;织造、印染、整理等过程,不得使用对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存在不合理危险的染料、整理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83 | 未对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记录,或者未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进行生产的处罚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16年第178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未对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记录,或者未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进行生产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纤维制品生产者应当对用于生产的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保证符合相关质量要求。记录保存时限不少于两年。” 第十二条“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应当对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加工成的絮片、垫毡等原辅材料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 第十三条“学生服原辅材料验收记录内容应当包括: (一)原辅材料名称、规格、数量、购进日期等; (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84 | 纤维制品生产经营者未按有关规定标注标识的处罚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16年第178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未按有关规定标注标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纤维制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注标识,包括: (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三)产品名称、规格、等级、产品标准编号;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应当标注有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要求的标识;其中以纤维制品下脚或其再加工纤维作为铺垫物或填充物原料的,应当按照规定在标识中对所用原料予以明示说明。 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除依法标注标识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显著位置加注“非生活用品”警示。” 第十六条“学生服、纺织面料标识还应当包括:纤维成分、含量;安全类别。 纺织面料不能确定安全类别的,应当标注国家标准要求的甲醛含量、pH值、色牢度、异味、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重金属含量等理化检验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订)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85 | 学生服使用单位未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或未按规定委托送检的处罚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16年第178号)第三十四条 “学生服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未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或未按规定委托送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学生服使用单位应当提供质量合格的学生服。 学生服使用单位应当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验明并留存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确认产品标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学生服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学生服进行检验。”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86 | 麻类纤维经营者在麻类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处罚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5年第73号 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十九条:“麻类纤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在麻类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麻类纤维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条:“禁止麻类纤维经营者在麻类纤维收购、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87 | 麻类纤维经营者违反规定收购麻类纤维的处罚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5年第73号 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二十条“麻类纤维经营者在收购麻类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 第十五条“麻类纤维经营者收购麻类纤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麻类纤维收购质量验收制度、相应的文字标准和实物标准样品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 (二)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确定所收购麻类纤维的品种、类别、季别、等级、重量,并分别置放; (三)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挑拣、排除麻类纤维中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麻类纤维物质; (四)对所收购麻类纤维的水分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进行晾晒等技术处理。”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88 | 麻类纤维经营者违反规定加工麻类纤维的处罚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5年第73号 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二十一条“麻类纤维经营者在加工麻类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麻类纤维经营者从事麻类纤维加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度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 (二)挑拣、排除麻类纤维中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麻类纤维物质; (三)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麻类纤维分品种、分类别、分季别、分等级加工,对加工后的麻类纤维组批置放; (四)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加工后的麻类纤维进行包装; (五)对加工后的麻类纤维标注标识,并且所标注标识应当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等级(规格型号)、重量、批号、执行标准编号、加工者名称、地址、生产日期,国家有关麻类纤维标准对标识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六)标识和质量凭证与麻类纤维的质量、数量相符。”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89 | 麻类纤维经营者违反规定销售麻类纤维的处罚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5年第73号 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二十二条:“麻类纤维经营者在销售麻类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麻类纤维经营者销售麻类纤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批麻类纤维应附有质量凭证; (二)麻类纤维包装、标识应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 (三)麻类纤维品种、等级、重量与质量凭证、标识相符; (四)经公证检验的麻类纤维,应附有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90 | 麻类纤维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麻类纤维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5年第73号 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二十三条:“麻类纤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麻类纤维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91 | 麻类纤维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罚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5年第73号 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二十四条:“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92 |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的处罚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三次修订)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中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93 |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的处罚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三次修订)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没收并监督销毁按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并处非法设备实际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94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处罚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三次修订)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中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95 |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的处罚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中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建议主管部门对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96 |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的处罚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三次修订)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97 | 茧丝经营者经营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茧丝的处罚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茧丝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茧丝经营者经营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茧丝的,依照上款处理。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98 | 茧丝经营者隐匿、转移、毁损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的处罚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三条 茧丝经营者隐匿、转移、毁损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被隐匿、转移、毁损物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499 | 绒纤维经营者经营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毛绒纤维处罚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7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十九条 毛绒纤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在毛绒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毛绒纤维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毛绒纤维经营者经营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毛绒纤维的,依照上款处理。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00 |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第(四)项规定的处罚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7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二十条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收购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01 |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的处罚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7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二十一条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加工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没收并监督销毁禁用的毛绒纤维加工设备,并处非法加工设备实际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02 |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销售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处罚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7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销售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以及第二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补办检验,对拒不补办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03 |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7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04 |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7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05 | 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罚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7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06 | 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处罚 | 《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第八条:“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一)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公布)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盐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07 | 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处罚 | 《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第十二条:“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一)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公布)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盐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08 | 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规定的处罚 | 《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第十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盐应当按照规定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识,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第二十九条:“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标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09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的处罚 | 《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第十五条:“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 (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10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处罚 | 《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第十四条:“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限制。”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公布)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盐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11 | 将非食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处罚 | 《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第十九条:“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禁止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二)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三)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四)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五)外包装上无标识或者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盐。”第二十七条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12 | 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处罚 | 《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第十六条:“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13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聘用人的处罚 | 《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第三十一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被处以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盐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不得担任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前款规定聘用人员的,由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14 | 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处罚 |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七条:“从事碘盐加工的盐业企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指定,并取得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后,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第十七条:“经营碘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碘盐批发企业应当从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的碘盐加工企业进货。经营碘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从碘盐批发企业进货,不得从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购进碘盐。”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加工或者批发碘盐,没收全部碘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公布)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盐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15 | 碘盐加工企业、批发企业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处罚 |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八条:“用于加工碘盐的食盐和碘酸钾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碘盐中碘酸钾的加入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第九条:“碘盐出厂前必须经质量检验,未达到规定含量标准的碘盐不得出厂。”第十条:“碘盐出厂前必须予以包装。碘盐的包装应当有明显标识,并附有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加碘量、批号、生产日期和保管方法等说明。”第十七条:“经营碘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批。碘盐批发企业应当从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的碘盐加工企业进货。经营碘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从碘盐批发企业进货,不得从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购进碘盐。”第十八条:“碘盐批发企业在从碘盐加工企业购进碘盐时,应当索取加碘证明,碘盐加工企业应当保证提供。”第二十五条:“碘盐的加工企业、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出售并责令责任者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食盐补碘,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加工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报请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后,取消其碘盐加工资格;对批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取消其碘盐批发资格。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16 | 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处罚 |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十六条:“在缺碘地区销售的碘盐必须达到规定的含碘量,禁止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缺碘地区食用盐市场。对暂时不能供应碘盐的缺碘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时供应非碘盐;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其他补碘的防治措施。对缺碘地区季节性家庭工业、农业、副业、建筑业所需的非碘盐和非食用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组织供应。”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17 |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禁止性规定生产经营食盐的处罚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公布)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禁止性规定生产经营食盐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18 | 对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混有异物的食盐的处罚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公布)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混有异物的食盐,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19 | 对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的处罚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公布)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20 |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生产经营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盐的,或者加碘食盐的标签未标明碘的含量的处罚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公布)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生产经营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盐的,或者加碘食盐的标签未标明碘的含量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力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21 | 假冒专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六十八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组织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22 | 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国务院修订)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2024年3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等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 违反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 (一)超越价格管理权限制定、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二)不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三)改变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的。第三十一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23 |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国务院修订)第十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 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24 | 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国务院修订)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 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25 | 对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行为的行政处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第十四条第(一)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国务院修订) 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 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26 | 对经营者低价倾销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第十四条第(二)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国务院修订)第四条第(一)项:“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 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27 | 对经营者价格歧视行为的行政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第十四条第(五)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国务院修订) 第四条第(二)项:“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 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28 | 对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 第十四条第(三)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国务院修订)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 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29 | 对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交易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国务院修订)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30 | 对经营者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国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第十四条第(六)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国务院修订)第八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31 | 对经营者牟取暴利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第十四条第(七)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国务院修订)第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修订)第五条:“商品的价格和服务的收费标准(以下统称价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二)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差价率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差价率的合理幅度;(三)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利润率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但是,生产经营者通过改善经营管理,运用新技术,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而实现的利润率除外。”第八条:“生产经营者不得违反本规定,以下列手段非法牟利:(一)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索要高价;(二)谎称削价让利,或者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的价格信息,进行价格欺诈;(三)生产经营者之间或者行业组织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四)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五)采取其他价格欺诈手段。"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其向遭受损害的一方退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32 | 对经营者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第十四条第(八)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33 |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行为的处罚 |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根据2024年3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等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二条 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执行价格监审、价格申报、价格备案制度,不执行调控措施、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不执行有关价格调节基金规定的; (二)采取不正当价格手段变相涨价、进行价格欺诈或牟取暴利的; (三)利用行业垄断地位操纵市场价格的; (四)生产经营者之间或行业组织之间通过相互串通或订立协议哄抬价格的; (五)不执行商品或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 (六)泄露国家价格秘密的; (七)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第三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条所列其他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34 | 对经营者拒绝提供证据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第三十五条:“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国务院修订) 第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根据2024年3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等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实施价格检查,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回答询问,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拖延,不得销毁、隐匿有关价格资料。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或拖延检查的,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销毁、隐匿价格资料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35 | 对经营者妨碍行政强制措施执行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36 | 对国家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第四十七条:“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标准。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根据2024年3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等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十一条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服务收费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越权审批、制定、调整收费项目或标准的; (二)超过规定的范围、标准或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三)收费项目已被取消仍未停止收费或收费标准调整后仍按原标准收费的; (四)重复收费或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或审验收费许可证,未亮证收费或未公开收费标准的; (六)行政机关将职权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进行收费或转移到下属单位进行收费的; (七)利用职权或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收费或强迫接受有偿服务的; (八)未提供服务或不按服务质量标准收费的; (九)违反规定以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第三十二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其他组织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37 | 对电力经营价格违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三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38 | 对价格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根据2024年3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等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 对价格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39 | 违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国务院修订)第十五条第一款:“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四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40 | 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公布,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二)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三)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四)有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五)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生产化妆品,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化妆品。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并对受委托企业(以下称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活动负责,并接受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41 | 对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处罚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公布,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第四十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对进口的化妆品实施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进口商应当对拟进口的化妆品是否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以及是否符合本条例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进口商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的信息,记录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出口的化妆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42 |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处罚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公布,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条:“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 不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43 | 对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的处罚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公布,2021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44 | 对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公布,2021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第二十九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管理制度。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45 | 对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处罚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公布,2021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46 | 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公布,2021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47 | 对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的处罚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公布,2021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48 |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公布,2021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49 |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公布,2021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 进口商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记录、保存进口化妆品信息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50 | 对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和安全情况的的处罚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公布,2021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三条:“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和安全情况的,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或者取消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51 | 对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处罚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公布,2021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不予行政许可,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撤销行政许可,5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相关许可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52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处罚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公布,2021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53 | 对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公布,2021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3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该项备案,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54 | 对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处罚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公布,2021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六条:“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55 | 对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未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的处罚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公布,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条:“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未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拒不履行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10年内禁止其化妆品进口。”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56 | 对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检验机构资质证书的处罚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公布,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一条:“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检验机构资质证书,10年内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受到开除处分的,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57 |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招用、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或者不得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或者检验的处罚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公布,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三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招用、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或者不得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或者检验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检验机构资质证书。”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不收费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58 | 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59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60 | 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八十四条第(一)(三)(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单位和产品名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 (三)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 (四)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61 |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八十五条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62 | 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一)(三)(四)(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 (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四)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召回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生产、进口、经营医疗器械; (六)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63 | 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八十八条第(二)(三)(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 (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 (四)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64 |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九规定的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八十九条(二)(三)(四)(五)(八)(九)(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 (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四)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 (五)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 (六)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制定上市后研究和风险管控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 (八)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照规定告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九)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 (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65 | 违反本条例第九十条规定的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人员执业证书,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 (三)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 (四)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 (五)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66 | 违反《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的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九十二条 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对入网医疗器械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注册、备案情况,制止并报告违法行为,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销售、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服务,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提供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或者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第四十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编号的。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共567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567 |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九十九条 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单位和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件。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无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巡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15日 |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法规科、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7日 |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豫公网安备 410400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