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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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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行政许可类)
发布日期:202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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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共9主项,25子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1 |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 |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7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公布)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提升登记管理水平。第三条第三款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承担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职责。第三条第四款 各级登记机关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执行全国统一的登记管理政策文件和规范要求,使用统一的登记材料、文书格式,以及省级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系统,优化登记办理流程,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登记管理服务。 | 自然人、法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营业执照的有效期限 | 受理岗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 登记注册科 | 1 | 15 | 不收费 | |
| 审查岗 | 2、审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等有关规定进行材料审查。 | 登记注册科 | ||||||||||||
| 决定岗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登记注册科 | ||||||||||||
| 送达岗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登记注册科 | ||||||||||||
| 事后监管岗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持证单位应当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5-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共9主项,25子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2 | 公司设立变更登记 | 公司设立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九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第三十条 申请设立公司,应当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和有效。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第三十一条 申请设立公司,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注册资本;(四)经营范围;(五)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前款规定的公司登记事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三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发给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三十五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三十六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后,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 公司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公司终止。 | 自然人、法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营业执照的有效期限 | 受理岗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 登记注册科 | 1 | 15 | 不收费 | |
| 审查岗 | 2、审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等有关规定进行材料审查。 | 登记注册科 | ||||||||||||
| 决定岗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登记注册科 | ||||||||||||
| 送达岗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登记注册科 | ||||||||||||
| 事后监管岗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持证单位应当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5-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共9主项,25子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3 | 分公司设立登记 | 分公司设立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第三十八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自然人、法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营业执照的有效期限 | 受理岗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 登记注册科 | 1 | 15 | 不收费 | |
| 审查岗 | 2、审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等有关规定进行材料审查。 | 登记注册科 | ||||||||||||
| 决定岗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登记注册科 | ||||||||||||
| 送达岗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登记注册科 | ||||||||||||
| 事后监管岗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持证单位应当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5-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共9主项,25子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4 | 市场主体备案登记 | 市场主体备案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第七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类型依法备案下列事项: (一)公司:章程、经营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公司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经营期限、登记联络员。 (三)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联络员。 (四)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合伙期限、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成员、登记联络员。 (六)分支机构:登记联络员。 (七)个体工商户:家庭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登记联络员。 (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备案事项由登记机关在设立登记时一并进行信息采集。 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 自然人、法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营业执照的有效期限 | 受理岗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 登记注册科 | 1 | 15 | 不收费 | |
| 审查岗 | 2、审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等有关规定进行材料审查。 | 登记注册科 | ||||||||||||
| 决定岗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登记注册科 | ||||||||||||
| 送达岗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登记注册科 | ||||||||||||
| 事后监管岗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持证单位应当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5-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共9主项,25子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5 |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自然人、法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营业执照的有效期限 | 受理岗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 登记注册科 | 20日 | 20日 | 不收费 | |
| 审查岗 | 2、审查责任:依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等有关规定进行材料审查。 | 登记注册科 | ||||||||||||
| 决定岗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登记注册科 | ||||||||||||
| 送达岗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登记注册科 | ||||||||||||
| 事后监管岗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持证单位应当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5-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共9主项,25子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6 |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营业执照的有效期限 | 受理岗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 登记注册科 | 15日 | 15日 | 不收费 | |
| 审查岗 | 2、审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等有关规定进行材料审查。 | 登记注册科 | ||||||||||||
| 决定岗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登记注册科 | ||||||||||||
| 送达岗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登记注册科 | ||||||||||||
| 事后监管岗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持证单位应当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5-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共9主项,25子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7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第十六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农业等有关部门。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营业执照的有效期限 | 受理岗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 登记注册科 | 15日 | 15日 | 不收费 | |
| 审查岗 | 2、审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等有关规定进行材料审查。 | 登记注册科 | ||||||||||||
| 决定岗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登记注册科 | ||||||||||||
| 送达岗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登记注册科 | ||||||||||||
| 事后监管岗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持证单位应当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5-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共9主项,25子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8 |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 |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六条 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报请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企业取得法人资格。 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合并、分立、终止,以及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的变更,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 自然人、法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营业执照的有效期限 | 受理岗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 登记注册科 | 15日 | 15日 | 不收费 | |
| 审查岗 | 2、审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等有关规定进行材料审查。 | 登记注册科 | ||||||||||||
| 决定岗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登记注册科 | ||||||||||||
| 送达岗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登记注册科 | ||||||||||||
| 事后监管岗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持证单位应当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5-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共9主项,25子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9 | 市场主体注销登记 | 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第四十四条 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依法需要清算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依法不需要清算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申请注销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自登记机关予以注销登记之日起,市场主体终止。 第四十五条 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 第四十六条 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依法作出解散、注销的决议或者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 (三)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进行清算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证明;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 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二项、第三项材料;因合并、分立而申请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三项材料。 | 自然人、法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营业执照的有效期限 | 受理岗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 登记注册科 | 1 | 15 | 不收费 | |
| 审查岗 | 2、审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等有关规定进行材料审查。 | 登记注册科 | ||||||||||||
| 决定岗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登记注册科 | ||||||||||||
| 送达岗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登记注册科 | ||||||||||||
| 事后监管岗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持证单位应当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5-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共9主项,25子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10 | 市场主体撤销登记 | 撤销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第五十二条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一)涉嫌冒用自然人身份的虚假登记,被冒用人未能通过身份信息核验的; (二)涉嫌虚假登记的市场主体已注销的,申请撤销注销登记的除外; (三)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调查,并及时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决定。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在调查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 自然人、法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营业执照的有效期限 | 受理岗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 登记注册科 | 3个月 | 3个月 | 不收费 | |
| 审查岗 | 2、审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等有关规定进行材料审查。 | 登记注册科 | ||||||||||||
| 决定岗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登记注册科 | ||||||||||||
| 送达岗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登记注册科 | ||||||||||||
| 事后监管岗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持证单位应当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二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5-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共9主项,25子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11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申请法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有效期:4年) | 受理岗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科 | 15 | 5 | 不收费 | |
| 审查岗 | 2、审查责任:依据《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 行政审批科 | ||||||||||||
| 决定岗 | 3、决定责任:结合评审结果依法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行政审批科 | ||||||||||||
| 送达岗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科 | ||||||||||||
| 事后监管岗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持证单位应当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计量科、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5-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共9主项,25子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12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专项计量授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申请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计量授权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 | 受理岗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科 | 2 | 5 | 不收费 | |
| 审查岗 | 2、审查责任:依据《河南省专项计量授权考核规范》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 行政审批科 | ||||||||||||
| 决定岗 | 3、决定责任:结合评审结果依法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行政审批科 | ||||||||||||
| 送达岗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科 | ||||||||||||
| 事后监管岗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获得授权证书单位的监督检查,持证单位应当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计量科、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5-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共9主项,25子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13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充装许可登记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公布,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第五十八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本法规定的许可工作,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许可。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充装许可申请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气瓶重装许可证 有效期:3年 | 受理岗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科 | 15 | 30 | 不收费 | |
| 审查岗 | 2、审查责任:受理后,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审批机关委托取得评审资格的第三方机构鉴定评审,收到《鉴定评审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结合报告结论和申请材料审查情况提出审批建议,情况复杂的应进行集体审查;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发出征求意见的,相关部门自收到征求意见函及有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 行政审批科 | ||||||||||||
| 决定岗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行政审批科 | ||||||||||||
| 送达岗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科 | ||||||||||||
| 事后监管岗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气瓶充装许可证》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持证单位应当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5-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共9主项,25子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14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第五十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2009年第549号修订)第四十四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第三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施行)附件第249项:“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类人员资格认定”和“特种设备安全操作类作业人员资格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申请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气瓶重装许可证 有效期:3年 | 受理岗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科 | 5 | 10 | 不收费 | |
| 审查岗 | 2、审查责任: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行政审批科 | ||||||||||||
| 决定岗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行政审批科 | ||||||||||||
| 送达岗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科 | ||||||||||||
| 事后监管岗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培训单位的监督检查,培训单位应当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0375-2692018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5-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共9主项,25子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15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施行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理人员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有效期:3年 | 受理岗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科 | 3 | 6 | 不收费 | |
| 审查岗 | 2、审查责任:登记机关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结合申请材料审查情况提出审批建议,情况复杂的应进行集体审查;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发出征求意见的,相关部门自收到征求意见函及有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使用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 行政审批科 | ||||||||||||
| 决定岗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行政审批科 | ||||||||||||
| 送达岗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科 | ||||||||||||
| 事后监管岗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0375-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5-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共9主项,25子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16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许可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许可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施行)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第五十八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本法规定的许可工作,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许可。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许可 有效期:3年 | 受理岗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科 | 23 | 46 | 不收费 | |
| 审查岗 | 2、审查责任: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审查。 | 行政审批科 | ||||||||||||
| 决定岗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行政审批科 | ||||||||||||
| 行政审批科 | ||||||||||||||
| 送达岗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科 | ||||||||||||
| 事后监管岗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许可》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0375-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5-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共9主项,25子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17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许可 |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记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公布 )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第五十八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本法规定的许可工作,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许可。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 单位和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记 有效期:3年 | 受理岗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科 | 23 | 46 | 不收费 | |
| 审查岗 | 2、审查责任:依据《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相关规定审查。 | 行政审批科 | ||||||||||||
| 决定岗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行政审批科 | ||||||||||||
| 送达岗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科 | ||||||||||||
| 事后监管岗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记》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三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0375-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5-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共9主项,25子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18 |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十二条 对药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企业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 | 受理岗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科 | 10 | 45 | 不收费 | |
| 审查岗 | 2、审查责任: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 行政审批科 | ||||||||||||
| 决定岗 |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行政审批科 | ||||||||||||
| 送达岗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科 | ||||||||||||
| 事后监督岗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持证企业应当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药品监督管理科、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 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5-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五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共9主项,25子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19 |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666号令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运输证明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660号)第四条:“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简称运输证明)。”法定时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资料审查合格的,应于10日内发给运输证明,同时将发证情况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 企业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有效期:1年 | 受理岗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科 | 5 | 10 | 不收费 | |
| 审查岗 | 2、审查责任: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660号)第四条等相关规定进行材料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行政审批科 | ||||||||||||
| 决定岗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理由)。 | 行政审批科 | ||||||||||||
| 送达岗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科 | ||||||||||||
| 事后监督岗 | 5、事后监管责任:承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业务的邮政营业机构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邮寄过程中的安全。 | 药品监督管理科、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 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5-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五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共9主项,25子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20 |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666号令修订)第五十四条:“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没有准予邮寄证明的,邮政营业机构不得收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498号)第五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寄件单位要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简称邮寄证明)。邮寄证明一证一次有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应在1日内发给邮寄证明” 。 省局下放项目:《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决定做好第六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的通知》(豫食药监法〔2012〕325号)。 | 企业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邮寄证明,一次有效 | 受理岗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科 | 1 | 1 | 不收费 | ||
| 审查岗 | 2、审查责任: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498号)第五条等相关规定进行材料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行政审批科 | ||||||||||||
| 决定岗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理由)。 | 行政审批科 | ||||||||||||
| 送达岗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科 | ||||||||||||
| 事后监督岗 | 5、事后监管责任:承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业务的邮政营业机构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邮寄过程中的安全。 | 药品监督管理科、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 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5-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五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共9主项,25子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21 |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3月26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 企业、个人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 | 受理岗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科 | 10 | 20 | 不收费 | |
| 审查岗 | 2、审查责任:依据《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进行材料审查,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结合材料和现场检查结果提出初审意见。 | 行政审批科 | ||||||||||||
| 决定岗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理由) | 行政审批科 | ||||||||||||
| 送达岗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科 | ||||||||||||
| 事后监督岗 | 5、事后监管责任:日常监督管理人员为负责对食品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可以通过签章的方式在许可证上变更。 | 食品安全协调科、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科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抽检监督科、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六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 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5-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五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共9主项,25子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22 |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 食品生产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公布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3月26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 个人、企业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5年 | 受理岗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科 | 15 | 30 | 不收费 | |
| 审查岗 | 2、审查责任:依据《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条等相关规定进行材料审查,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结合材料和现场检查结果提出初审意见。 | 行政审批科 | ||||||||||||
| 决定岗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行政审批科 | ||||||||||||
| 送达岗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科 | ||||||||||||
| 事后监督岗 | 5、事后监管责任:日常监督管理人员为负责对食品生产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可以通过签章的方式在许可证上变更。 | 食品安全协调科、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科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抽检监督科、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六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5-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五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共9主项,25子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23 |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3号)第十条第一款:“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 企业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行政许可决定书,一次有效 | 受理岗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科 | 10 | 20 | 不收费 | |
| 审查岗 | 2、审查责任:依据《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进行材料审查,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结合材料和现场检查结果提出初审意见。 | 行政审批科 | ||||||||||||
| 决定岗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理由) | 行政审批科 | ||||||||||||
| 送达岗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科 | ||||||||||||
| 事后监督岗 | 5、事后监管责任:日常监督管理人员为负责对食品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可以通过签章的方式在许可证上变更。 | 药品监督管理科、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 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5-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五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共9主项,25子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24 |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 二类精神药品经营(零售)单位指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一条:“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第十一条:“申请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报《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附件1),报送相应资料(附件4)。 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20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证部门应当在企业和相应门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予以注明。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企业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予以注明,有效期5年 | 受理岗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科 | 5 | 20 | 不收费 | |
| 审查岗 | 2、审查责任: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第九条进行材料审查,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结合材料和现场检查结果提出初审意见。 | 行政审批科 | ||||||||||||
| 决定岗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批准或不予批准(制作不予批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理由)。 | 行政审批科 | ||||||||||||
| 送达岗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科 | ||||||||||||
| 事后监督岗 |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加强二类精神药品零售单位的监督检查。 | 药品监督管理科、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5-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五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共9主项,25子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岗位职责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25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受理经营许可申请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经2022年2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第4次局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一款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法定时限:《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经2022年2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第4次局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 | 企业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 | 受理岗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科 | 20 | 20 | 不收费 | |
| 审查岗 | 2、审查责任: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八条等相关规定进行材料审查,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结合材料和现场检查结果提出初审意见。 | 行政审批科 | ||||||||||||
| 决定岗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理由)。 | 行政审批科 | ||||||||||||
| 送达岗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科 | ||||||||||||
| 事后监督网 |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医疗器械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案件管理科、执法稽查五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服务电话:12315 投诉机构:平顶山市纪委监察委驻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5-2588128 |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五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
豫公网安备 410400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