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1-06-09 浏览次数: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大力推进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全面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局属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市统计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根据本办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适当收取信息检索、传递与复制的成本费,具体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局属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负责市统计局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市统计局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及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七条 市统计局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见《平顶山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第四章  公开方式

第八条 依据本办法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主要通过平顶山统计网(http://tjj.pds.gov.cn/)公开,辅以统计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公开。                     

第五章 公开程序

第九条  市统计局正式编发的政府信息,由局属各部门负责人审核并交分管局长签发后,通过局办公系统发布,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对外公布。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需要利用市统计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市统计局申请获取,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提供方式。依申请公开具体办法请参照《平顶山市统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依申请公开事项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统一受理,按照申请内容由相关科室负责答复,报局领导同意后,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对外公开。

第六章  保密审查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以局文件和局办公室文件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办公室负责审查并报局领导同意后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 统计信息类的政府信息,应按照《平顶山市统计局保密工作管理制度》,由局属各部门负责履行保密审查。    

第十四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平顶山市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七章 监督保障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市统计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答复举报人。

第十六条 局属各部门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上级政府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申请,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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