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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005452073/2025-00001
  • 发布日期
  • 2025-12-25
  • 主题分类
  • 市发改委公开制度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市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2025-12-25 浏览次数: 浏览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机关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以下各类事项的相关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市发改委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领导简介、联系方式等。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相关文件。

(三)年度预算、决算信息。

(四)举报监督。市发改委监督、举报和投诉的途径、方法及处理情况。

第四条 下列事项的相关信息不向社会公开:

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任何科室、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知晓范围,更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引起公众恐慌的信息。

(五)机关内部讨论研究或者进行审议的信息。

(六)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向社会公开的渠道:

(一)市发改委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

以网站形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市发改委网站上查阅。

第六条 委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工作,并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工作。各科室及二级机构负责相关政务公开信息的报送;委办公室负责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已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相关科室需在15个工作日内向委办公室反馈,委办公室在收到反馈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做好更新。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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