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6号建议的答复
朱国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失地农民权益保障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示范区地块土地拆迁安置成本支出实施主体及支出流程
按照《关于研究2017年度市政工程项目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6〕55号)精神,示范区范围内的拆迁工作均由示范区管委会负责实施。
根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平政办文〔2023〕11号),政府性基金支出中属于成本性支出的,由申请用款单位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分管副市长签批后报常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签批后按程序转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由常务副市长召集相关单位初步审核,然后由市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市财政局根据会议研究意见按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二、土地出让金市区分成及补偿性支出情况说明
根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关于市区土地出让工作会议纪要》(〔2024〕10号),现将当前市区两级土地收入分成及补偿性支出情况说明如下:
1.工业用地,公益性的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交通场站和消防设施等用地,各项政策性计提资金市级部分由市、区两级五五分成,剩余部分扣除市级垫付的各类成本费用后,全部下达区级。
2.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地块及拆迁区域收储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在扣除中央、省级计提后的剩余部分全部用于满足棚户区改造相关资金需要。
在以上体制分成下,位于示范区内的土地出让金成本及收益全部下达至示范区管委会,市级不留存收益。
3.除以上地块采取的体制分成办法外,商住、商服地块的拆迁安置补偿费用由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补偿金额按照市政府批复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给予补偿。
目前,示范区提交的所有体制分成与拆迁补偿申请,市财政局均已审核完毕,按照平政办文〔2023〕11号的要求报市政府研究,待政府批示后,将及时按流程办理。为支持示范区拆迁安置及各项事业的发展,目前市级财政向示范区超借现金18.4亿元。
三、示范区专项债券项目情况说明
示范区作为功能区,省财政厅不单独分配专项债券额度,占用市本级专项债券额度。为支持示范区各项事业发展,目前市本级共支持示范区专项债券项目7个,金额13.06亿元,其中,棚改类项目4个,金额11.36亿元;产业类项目3个,金额1.7亿元。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