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559/2025-00001
- 发布日期
- 2025-03-07
- 主题分类
- 依据、条件、程序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平顶山市统计局行政处罚依据、条件、程序表
事项编码 |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行为的处罚 | ||||
子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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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统计局 | ||||
设定依据 | 【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 年 9 月 1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处罚。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案 |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法规和执法监督科 | |||
调查取证 |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法规和执法监督科 | |||
告 知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书当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法规和执法监督科 | |||
决 定 |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法规和执法监督科 | |||
送 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法规和执法监督科 | |||
执 行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法规和执法监督科 | |||
结 案 | 案卷整理归档。 | 法规和执法监督科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统计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五十条 | ||||
监督方式 | 1.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pds.hnzwfw.gov.cn); | ||||
救济途径 |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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