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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styjrswj/2025-00001
  • 发布日期
  • 202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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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处罚事项
发布日期:2025-01-20 浏览次数:107 浏览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            主管部门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的;在国家政策之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将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编制截留、挪用的;未按照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未依法与退役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违法与残疾退役军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处罚

设定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二、根据《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八十八条: 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的;

  (二)在国家政策之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

  (三)将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编制截留、挪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五)未依法与退役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六)违法与残疾退役军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七)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

  对干扰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损害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案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行为,予以审查,若属实即受理。

移交安置科

调查取证

受理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移交安置科

审 查

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人事科(政策法规科)

告 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移交安置科

决 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移交安置科

送 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移交安置科

执 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移交安置科

结 案

对行政复议的结果或法院判定的结果监督执行。

追责情形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国家政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

  (二)未按照规定确定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三)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

  (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经费的;

  (五)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六)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

追责依据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平顶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安置科,电话:0375-2668879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平顶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0375-2668766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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