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495/2025-00023
- 发布日期
- 2025-01-16
- 主题分类
- 依据、条件、程序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实施主体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规定购置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设备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购置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器械;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构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立 案 | 立案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案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予以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 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 | ||
调 查 | 调查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依法收集证据,制作调查文书,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制作调查终 结报告。 | 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 | ||
审 查 |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与法规科 | ||
告 知 | 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 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 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 | ||
决 定 | 决定责任:经法制审核,并报请领导批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 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与法规科 | ||
送 达 |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 | ||
执行 |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 |||
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 |||
监督方式 | ||||
救济途径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 |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