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495/2025-00021
- 发布日期
- 2025-01-16
- 主题分类
- 依据、条件、程序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实施主体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防控职责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 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立案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案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予以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 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 | ||
审查 |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与法规科 | ||
决定 | 决定责任:经法制审核,并报请领导批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 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与法规科 | ||
送达 |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 | ||
执行 |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 |||
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 |||
监督方式 | ||||
救济途径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 |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