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114104000054525676/2025-00018
- 发布日期
- 2025-01-21
- 主题分类
- 依据、条件、程序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9 | 设立或增设美术品经营业务单位未按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美术品经营者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处罚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04修订)(文化部令第29号)第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二)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三)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四)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五)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 | 单位 | 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政策法规科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科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2156639 投诉机构: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2156629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湛北路7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