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114104000054525676/2025-00015
- 发布日期
- 2025-01-21
- 主题分类
- 依据、条件、程序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6 | 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 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处罚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2号)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lO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二)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三)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 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四)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五)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六)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 单位 | 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政策法规科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保留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政策法规科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2156639 投诉机构: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21566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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