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579217291/2025-00017
- 发布日期
- 2025-03-12
- 主题分类
- 依据、条件、程序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8 | 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单位或个人 | 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法规科、平顶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立案岗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生产经营劣种子的以及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法规科 | |||||||
调查岗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平顶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审查岗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法规科 | ||||||||||||
告知岗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平顶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决定岗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法规科 | ||||||||||||
送达岗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 平顶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7日 | |||||||||||
执行岗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平顶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 0375-3920619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