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579217291/2025-00012
- 发布日期
- 2025-03-12
- 主题分类
- 依据、条件、程序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3 | 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二)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三)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第三十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检验工作,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或者私刻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印章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 单位或个人 | 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法规科、平顶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二)擅自拆除渔业船舶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三)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为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法规科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违法要处罚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平顶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法规科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平顶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法规科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法决定送达当事人。 | 平顶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 | 平顶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 0375-3920619 | ||||||||||||||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