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579217291/2025-00001
  • 发布日期
  • 2025-03-10
  • 主题分类
  • 依据、条件、程序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行政处罚;对违反关于禁鱼区、禁鱼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行政处罚;对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25-03-10 浏览次数: 浏览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实施机构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调整意见及理由

1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行政处罚;对违反关于禁鱼区、禁鱼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行政处罚;对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或个人

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法规科、平顶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炸鱼、毒鱼、电鱼;禁鱼区、禁鱼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行为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平顶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调查

2.调查责任:对违法要处罚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法决定送达当事人。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5-3920619              

受理地点:平顶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