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110/2025-00002
- 发布日期
- 2024-12-20
- 主题分类
- 依据、条件、程序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实施主体 | 财政局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
事项名称 |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二项:“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二条规定,按照管辖权限分别受理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 | ||
审查 | 严格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有关规定,会同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联合审查材料。 | 市财政局税政条法科 | ||
决定 | 税政条法科会同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联合公布经审查认定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 | 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市财政局税政条法科 | ||
送达 | 红头文件 | 财政局窗口 | ||
事后监管 | 严格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有关规定,做好后续工作。 | 市财政局税政条法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追责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七条。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平顶山市财政局税政条法科,电话:0375-2692065; | |||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