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68X/2025-00012
- 发布日期
- 2025-01-16
- 主题分类
- 依据、条件、程序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实施主体 | 平顶山市司法局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律师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一条: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案 | 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律师公证和仲裁管理科 | ||
调查取证 |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律师公证和仲裁管理科 | ||
告 知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律师公证和仲裁管理科 | ||
决 定 |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律师公证和仲裁管理科 | ||
送 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市司法局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律师公证和仲裁管理科 | ||
执 行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律师公证和仲裁管理科 | ||
结 案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追责依据 |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平顶山司法局律师公证和仲裁管理科,电话:0375-395788; | |||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